第十五章 嚴打風暴(下)(1 / 3)

於自己前生曾經經過的一九八三年嚴打,吳永成記得楚,因為他當時太小了,還在初中上學。光記得滿滿的、一車一車的犯人,掛著寫有罪名的大牌子,低著頭,站在東風汽車上,被全副武裝的公安幹警押著遊街,然後是公審公判大會,接著是死刑犯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而重新來到這個世界上以後,他再一次被無產階級專政的鐵拳所震撼:到底是國家的專政工具呀,不動則已;一動,則真有驚天動地的力量!一些犯罪分子別看你再怎麼猖獗,收拾你,也不過是分分秒秒的事情!

“嚴打”開始後,吳永成特別留意公安廳送過來的《公安情況通報》,在那段時期,可以說滿篇登載的都是全國各地打擊刑事犯罪分子的進展情況,好象在開展一次抓捕犯罪分子的大競賽似的。

全國範圍內,正式拉開“嚴打第一仗”序幕的是剿滅唐山“菜刀隊”。據《公安簡報》稱:唐山公安部門經過七天七夜的偵察,把擁有一百多人、手拿菜刀、斧頭為凶器的唐山“菜刀隊”的情況,摸得一清二楚,僅僅用了二十多天的時間,就把這個橫行於唐山多少年的惡勢力一網打盡。其中槍斃了十六個罪大惡極的首要分子,還當地群眾一個良好的社會秩序。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地決定》。將殺人、強奸、搶劫、爆炸、流氓、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拐賣人口、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組織反動會道門、引誘、容留、強迫婦女賣淫、傳授犯罪方法等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確定為打擊重點,均可判處死刑。對殺人、強奸、搶劫、爆炸和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不受《刑訴法》第110規定的期限地限製,並將其上訴期限改為三日。

這兩個決定,迅速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簽發全國。宣布從頒發之日公布施行。

《人民日報》迅速以頭版頭條發表社論文章“必須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紅旗》分別於一九八三年十七期、十八期發表“發揮專政職能,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政治領域中的嚴重敵對鬥爭”的評論員文章。

全國各地地各種媒體,紛紛以首要位置。報道全國各地的“嚴打”戰果。聲勢可以說是相當的震撼人心。

半年多後,吳永成在市司法局曾遇到一位八三年剛參加工作、就遇到“嚴打”戰役地大學生李偉。因為兩個人年齡相仿,又都是大學生。所以談起以前的事情,也就沒有多少顧忌。

據李偉回憶當時的情況:“我報道以後的十天吧,局裏就通知全體人員參加全市召開的大會。會議傳達了剛剛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的文件。

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的主要內容。就是統一部署‘從現在起,在三年內組織三個戰役。從一九八三年八月上旬開始到一九八四年七月,各地公安機關迅速開展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地第一戰役’。

動員會後,公安部門按照統一部署和要求,根據大量積案,進行了摸底排查工作。

除了已經抓獲的暴力犯罪、可能外逃的人犯(現在叫犯罪嫌疑人),對其他人犯,都集中在八月十八日晚上集中搜捕。

晚上六點多鍾。我們司法局的全體同誌,按時來到了事先指定的集合地點。參戰人員以公安幹警為主,法院檢察院地幹警,司法局的幹部、工廠地保衛科人員、民兵聯防隊員,都是輔助人員。跟隨公安幹警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