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看得見,幸福就能摸得著(1 / 2)

習近平同誌指出:“如果憲法受到漠視、削弱甚至破壞,人民權利和自由就無法保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

魯迅曾抨擊中國人的劣根性,諸如見到權貴的奴性心理,隻有活著才是最高目的狗苟心理,“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旁觀心理,以及精神勝利法,狹隘保守,故步自封,等等。但這些所謂的劣根性是中華民族與生俱來且不可更改的嗎?

“劣根性”歸根結底,是長期的壓製型社會資源匱乏、規則缺位、救濟無效、無處發泄而促使理性人形成的一種自我保護的策略。在漫長的專製社會,“聽話”往往是暫時利益最大化的選擇並深刻印刻在一代又一代人的記憶之中。在古代社會裏,能活著已是不易,更別提有尊嚴的幸福生活。國家的公立救濟往往不好使,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合體,無法有效解決公民對於來自權力的侵犯,抗爭的結果往往是身敗名裂,又沒有其他的發泄途徑,莫不如精神勝利求得一時之安慰。社會無法形成公平公正公開的氛圍,“管閑事”往往容易“落不是”,國家、社會與個人的利益沒有掛鉤的機製,人們沒有動力和能力管別人的“閑事”。社會還沒有習慣遵守普遍性的規則以及感受到形成規則後所帶來的利益。更多的是,製定規則者不遵守規則;遵守規則者不參與製定規則。因此,遵守規則往往被看作是沒能力的表現,有權的使用特權,有錢的花錢,沒錢的靠搶才能得到某種不該得到的利益,爭搶正是資源匱乏、規則缺失後最理性獲得資源的方法。加之農業社會本身的不開放性和國家有意識地阻止多元和開放,人們漸漸地形成了所謂的“劣根性”。

但壓製型的社會既非穩定型社會,也非幸福和效率社會。壓製性社會無法避免曆史周期率。在那個時代,擁有權力、追逐權力往往是大部分人的追求。畢竟得到權力就意味著得到特權,可以享受與大部分人不一樣的人格尊重和得到不公平的利益。不過我們也注意到,在那樣的時代,無論高層還是底層,人們要麼被權力壓迫而痛苦,要麼為攫取權力或維護權力而備受煎熬。這樣的社會既無效率也無幸福。可以說,社會上的大部分人通常都隻是權力的附庸,而不是為自己“生活”。特權意識所滋生的機會主義,使人們發現萬事“趕早不趕晚”,“會哭會鬧才有奶吃”,整個社會就會焦躁不安、急功近利。擁有權力的人隨意地行使權力,人們得不到人格的平等和處理問題時的公平對待,生活得不舒心,大部分人就沒有那麼強的社會責任感。

“劣根性”是過去那個時代的產物,不是哪個民族固有的,更非不可移除。改革開放以來,國人已不再是見到官員退避三舍,特別是“八項規定”實施後,“官老爺”的作風得到了明顯改變。可見不是不能變。當然,我們看到生活中還有一些現象讓人感到不滿或不安。比如隨地吐痰、不願排隊、到處爭搶、“和稀泥”的執法或判決,等等。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能夠解決“劣根性”的問題。

民主是社會責任感的前提,是相互合作的基礎。生活中,我們看到很多人隨地吐痰,但一般人不會在自己的家裏隨地吐痰。人們感受到家是自己的家,也要讓人們深刻認識到,國家也是自己的國家。自己或者代表是規則的製定者,規則能夠反映自身的利益,於是便促成了人的社會責任感。曆史上,人們把眼睛都盯在擁有權力的人身上,因為隻有他們才是資源的分配者,而唯有媚上才能獲得最大的利益。而身邊的人的利益考慮與不考慮、尊重與不尊重都沒有關係。媚上者必壓下,人的尊嚴是個很奇妙的東西,總要找回平衡。而層層壓下的後果到最底層,沒人可壓,就可能采用精神勝利法或形成互害社會。民主讓人們不再像曆史上那樣,隨著大量自治性團體的出現,每一個人都擁有自己的權利與聲音,隻有相互合作才能達到目的和獲取利益。

人類的資源永遠是有限的,資源分配合理,會消解一部分不滿。但人們仍然會追求特權,希望得到更多資源。闖紅燈有什麼壞處?被撞到的概率極低,車絕對不敢故意撞,因為司機也要承擔責任,闖紅燈成本很低,而收獲了時間和效率。有什麼理由不闖?隨地吐痰怎麼了?既節省了紙又省了事!為什麼要排隊?耽誤自己的時間!所以,有科學的規則特別重要,科學的規則讓人們做出明確的利益衡量,促使社會文明更加文明。吐口痰包在一張紙裏會節省很多成本,人們自然不會再隨地吐了……當規則變成鐵律,人們漸漸習慣並感受到利益,就會發現許多事情不需要著急,因為規則已經明確了,合理的事情就是能辦,不合理的事情搶也辦不成。當然,製定的規則要科學特別重要,規則不能成為製度設計者刁難他人的手段,故意“強人之不能,禁人之必犯”,進而有選擇地進行利益交換。這不但不能形成法治思維,反而會進一步虛化法治。因此製度設計者一定應當接受某種形式的監督和約束,既包括製定過程需要相關利益人的參與,也包括其他程序的約束和多種形式的監督。如果大多數人在製定製度或形成多數意見後要求執政者隻顧及自己的利益,不考慮國家和社會長遠發展怎麼辦?這就需要司法機關甚至合憲性審查機關有條件對此進行判斷,綜合進行考量,把社會危機納入規則的軌道並予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