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07:撰寫此書之動因(二)(1 / 2)

21·2·107:撰寫此書之動因(二)

傳記中所述,鄢懋卿是因為嚴嵩落敗,才削其職,這個可以理解,為嚴同黨,削其職亦是應該的,並無抄其家戍其邊之事。後來根據禦史鄭洛再次參奏彈劾,說大理寺卿萬采藏匿嚴嵩銀子,鄢懋卿騙取其二萬兩,才導致他抄家戍邊。而早在此事之前,萬采已經是戶部右侍郎了,何來大理寺卿之說?單憑此一條,便能說明,此款罪行有捏造嫌疑。

為嚴黨而落職,並不能說明鄢懋卿為人之多麼卑下,說他騙取銀兩,才能將其打入宵小行列,這就可以達到目的了。即便如此,騙取二萬兩銀子,照樣應該是死罪,卻才叛其抄家戍邊。先前犯下如此眾多大罪,盡皆無事,後來騙取二萬兩銀子,亦未能真正罪有應得。

我們後人可以用大腳指頭來想像一下,兩次處罰,本應均為死罪,可鄢懋卿都未能獲得死刑,處罰這麼的輕,說明了什麼問題?會不會是有人看不慣他,又害怕他什麼,才欲除之而後快?又或者,會不會有人覺得此人不壞,看不慣就攆走便是,用不著趕盡殺絕?

還或者,是不是“勝者為王敗者寇”的作用,既附嚴嵩,嚴倒,便可隨便將贓水潑到其黨羽身上,反正你亦翻不了身,什麼話語不都是由我說了算麼?就算你能翻身,我多潑些髒水到你身上,使其聲名狼藉,看你如何翻身。

或許,還有一種可能,便是前麵所說,王世貞為報殺父大仇,故意罔顧事實,誅其名節?

林潤彈劾之內容,並不一定是嘉靖為了包庇護佑而置之不理,亦說不定根本就是無中生有,罔顧事實,為黨爭、政治所需要,胡編濫造一些事實。後來扳倒嚴黨,這些胡編濫造之語,便成其為不是事實的事實之憑證,便入籍保存。稍後之人,查其當年典籍資料,覺得這就是證明,便坐實了鄢懋卿之罪名。可是,在這個漏洞百出,自相矛盾的傳記裏麵,實在是找不到確鑿的證據。從後來查抄嚴嵩家與鄢懋卿家便可證明,兩家並無什麼財產,說明很多“罪證”,皆為臆想捏造,栽贓陷害。

為了貶低一個人,往往隱藏其好,誇大其弊。鄢懋卿修建沙城鹽場,讓全永嘉百姓過上幸福日子,全縣百姓感恩戴德,含淚跪送清官,贈萬民傘,功蓋千秋。功績刻石永記,至今還能尋找到痕跡;總理全國鹽政,疏通河道,懲其奸佞,為皇帝收到足夠銀兩,不頌其功,反彰其過。而這裏麵的“過”,亦是值得打問號的。

以在下看來,鄢懋卿生平根本無過可記,反而應該彰其功德:鄢懋卿撰寫《易經正義》六卷,不誇其才,反而隱匿事實。此書已經收錄《四庫全書》經部易類;鄢懋卿出資,並親自動手,給文天祥編輯刊刻《文山先生全集》,二十八卷,隻字不提,此書亦已經被收錄《四庫全書》集部。

編輯、撰寫均有著作入編《四庫全書》,且平生僅各一部,均收入,用概率學計算而言,實乃百分之百,足可證明其才學了得。這樣的大才,放眼明朝近三百年,隻怕已是絕無僅有。而在那個所謂的傳記裏,卻僅僅隻用四個字的貶義詞,一筆帶過——“恃才自負”,且將此作為一條罪狀列入,豈非濫竽充數?

恃才自負者,比比皆是,不但不能說明其人,必然會犯下“五大罪行”,還有褒獎才學過人之意。史家硬是要拉扯過去,作為貶低其人人格之“罪證”,實在可笑之極。

倒是鄢懋卿從未進過淳安縣城,卻編排出與海瑞很多是是非非之糾葛。遭遇海瑞同朝為官,原本已經是鄢懋卿等官員之不幸,有人再故意往他身上潑髒水,這就不僅僅是他個人之不幸了。

鄢懋卿本不想去淳安,海瑞卻去信相激,路過淳安邊界告之一聲,海瑞卻要去為他拉纖。後來,還無中生有,極盡胡編濫造之能事,將不知道的事寫進彈劾奏章,告黑狀,打黑槍,塞冷拳。海瑞作為低了無數級別的下屬官員,一次又一次為欽差大臣鄢懋卿使連環計,下套子,使絆子,我們完全可以用大腳指頭想像一下,此翁用心之險惡,不正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麼。

鄢懋卿用尚方寶劍殺掉行賄受賄之貪官,倒成了濫殺無辜。倘若果真濫殺無辜,嘉靖帝派出如此眾多耳目跟隨督察,竟然無一人反映給皇帝?倘若反映給了皇帝,這樣一個濫用職權,濫殺無辜者,嘉靖帝會不殺他,還給他升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