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普通準備金:這是為防備未來可能出現的一切虧損二設立的。普通準備金不包括哪些已經確認的損失或者價值明顯下降的某項資產而設立的準備金。
(4)混合資本工具:是指帶有一定股本性質又有一定債務性質的一些資本工具。由於這些金融工具與股本極為相似,特別是它們能夠在不能清償的情況下承擔損失,維持經營,因而可以列為附屬資本。
(5)長期附屬債務:長期附屬債務是資本債券與信用債券的合成,可以部分歹徒資本的功能,因此被當作附屬資本。
同時,《巴塞爾協議》還對資本中有些模糊的應予以扣除的成分做了一些規定:
(1)商譽。商譽是一種無形資產,它通常能增加銀行的價值,但同時優勢一種虛擬資本,價值大比較模糊。
(2)從總資本中扣除對從事銀行業務和金融活動的附屬機構的投資。
14.根據《巴塞爾協議III》,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核心一級資本
(1)實收資本或普通股。
(2)資本公積。
(3)盈餘公積。
(4)一般風險準備。
(5)未分配利潤。
(6)少數股東資本可以計入部分。
3.二級資本
·二級資本工具及其溢價
·超額貸款損失準備
4.資本扣除項
·商譽
·其他無形資產
·由經營虧損引起的淨遞延稅資產
·貸款損失準備缺口
·資產證券化銷售利得
·確定收益類的養老金資產淨額
·對資產負債表中未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的項目進行套期形成的現金流儲備,若為正值,則扣除;負值,則加回。
·商業銀行自身信用風險變化導致其負債公允價值變化帶來的未實現損益。
與2004年《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相比,新辦法主要有以下兩方麵的變化:
(1)強調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監管,核心一級資本要求從現行的2%提升至5%,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從4%提升至6%,總資本充足率維持在8%。(《巴塞爾協議III》核心一級資本從4%提升到4.5%,一級資本從4%提升到6%,總資本充足率保持8%不變。)核心一級資本職能通過利潤留存或增發股份獲得,傳統的可轉債將無法補充核心一級資本,債務型資本工具發行不再設置上限。
(2)新增資本扣除項。
15.《巴塞爾協議II》和《巴塞爾協議III》的主要精神
2004年《巴塞爾協議II》,2010年《巴塞爾協議III》。《巴塞爾協議II》的主要精神是銀行的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是最低資本要求,論述如何計算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總的最低資本金要求。《巴塞爾協議III》提出了兩種可供選擇的方案,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除了信用風險,《巴塞爾協議III》還要求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考慮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