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二十二章 善意的謊言(2 / 2)

第三,被害人提供的錄音是從電腦上調取的,而不是從手機上取得的,被害人將手機錄音轉移到電腦上,在沒有其他人見證的情況下,是存在被汙染的可能性的,偵查機關取證違法,其取得的證據不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

第四,被害人最後同意與被告人簽訂律師收費合同,被害人稱,是被告人告訴他,為了應付稅務檢查才簽訂的合同,辯護人認為,其說法不實,因為當事人也知道這筆費用是用來疏通關係的,根本不可能體現於律所收入當中,稅務怎麼可能檢查的到?如果是律所收入,不正證明這筆費用是被告人收取的律師費嗎?

被害人暗中進行錄音,恰恰說明他知道收取這些費用的原因和真相,而不是受到了欺騙,他至少在懷疑這筆費用是幹什麼用的,在這種情形下,被害人如何陷於錯誤認識,而導致他錯誤交出自己的財產呢?

你都半信半疑了,還要將錢交給騙子,這怎麼可能呢?因此被害人隻所以要將這些費用交給被告人,目的還是要讓被告人提供辯護,隻要辯護成功,費用是次要的東西,而被告人作為專業律師,他通過個人的專業知識和影響力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使當事人願意付出一切代價,讓被告人把案子辦好,這才是被害人願意將交給被告人的真正原因,而不是因為被告人的欺騙,才交出財產的。

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詐騙,頂多是一起民事糾紛,雙方完全可以通過協商解決這個問題,而不是動用刑事手段,將被告人打入大牢,如果這樣的話,好多當事人反悔,不願意支付律師費,或者其他費用,編造律師虛假承諾的事情,這將給律師辯護帶來嚴重影響。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為了安撫當事人,提振當事人的信心,可能說一些不符合實際的話,這是一種善意的謊言,就跟醫生在行醫過程中,會善意地告訴病人,你這個病沒什麼問題,病人相信了,然後繼續在醫院裏住院,最後死了,這種情況下,醫生算不算詐騙?明明是絕症,你非說沒事,需要接著治,他在說這話的時候,有沒有想著賺病人錢的意思?如果他有這種想法,是不是一種非法占有的故意?律師與醫生的行為非常相像,不能動不動就認為上綱上線,上升到刑事手段上來,這一點請合議庭認真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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