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本特別法庭合議庭合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二和第六十八之規定,判處冷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程一鳴,男,三十六歲,盜竊集團主犯,犯有搶劫國家財產罪。
該犯策劃並夥同冷堅、白冰等二人共同實施搶劫G101次豪華觀光列車運往金城國家黃金儲備庫的黃金,該犯在作案過程中使用專用的開鎖工具先後打開了六把(隻)不同的列車車廂門鎖和保險鎖,並藏匿了十一根金條。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罪不容赦。
該犯對所犯下的罪行供認不諱。
經本特別法庭合議庭合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二之規定,判處程一鳴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白冰,女,二十九歲,盜竊集團主犯,犯有搶劫國家財產罪。
該犯策劃並夥同冷堅、程一鳴等二人共同實施搶劫G101次豪華觀光列車運往金城國家黃金儲備庫的黃金,該犯在作案過程中擔任“放風”。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罪不容赦。
鑒於該犯已經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陳阿毛,男,二十九歲,盜竊集團從犯,犯有搶劫國家財產罪。
該犯參與策劃並積極參與冷堅、程一鳴、白冰等三人共同實施的搶劫G101次豪華觀光列車運往金城國家黃金儲備庫的黃金活動,該犯擔任列車外的接應。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罪不容赦。
該犯對所犯下的罪行供認不諱。
經本特別法庭合議庭合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和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處陳阿毛有期徒刑十二年。
柳樹林,男,二十六歲,盜竊集團從犯,犯有搶劫國家財產罪。
該犯積極參與冷堅、程一鳴、白冰等三人共同實施的搶劫G101次豪華觀光列車運往金城國家黃金儲備庫的黃金活動,該犯與陳阿毛一同擔任列車外的接應。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罪不容赦。
該犯對所犯下的罪行供認不諱。
經本特別法庭合議庭合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和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處柳樹林有期徒刑八年。
以上判決為一審判決,被告人如不服上述判決,可在本判決次日起十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特別法庭閉庭後,冷堅、程一鳴等人被關進江城監獄的重犯羈押處,等候執行刑期。
十天內,冷堅等四名罪犯均未提出上述,陳阿毛和柳樹林被押送到外地的監獄服刑。
又過了三十天,程一鳴的死刑判決被核準,他在一個陰雨連綿的早晨被執行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