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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和記賬憑證兩類。 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製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原始憑據。原 始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資料和重要依據。 記賬憑證是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按照經濟業務的內容加以歸類,並據以確定會計分錄後所填製的會計憑證, 它是登記賬簿的直接依據。記賬憑證又稱為記賬憑單,它根據複式記賬法的基本原理,確定了應借、應貸的會計科目及其金額, 將原始憑證中的一般數據轉化為會計語言,是介於原始憑證與賬簿之間的中問環節,是登記明細分類賬戶和總分類賬戶的依據。 二、原始憑證 (一)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 由於經濟業務的種類和內容不同,經營管理的要求不同,原始憑證的格式和內容也幹差萬別。但無論何種原始憑證,都必須 做到所載明的經濟業務清晰,經濟責任明確,一般應具備以下基本內容(也稱為原始憑證要素) : 1.原始憑證名稱; 2.填製原始憑證的日期; 3.接受原始憑證單位名稱; 4.經濟業務內容(含數量、單價、金額等) ; 5.填製單位簽章; 6.有關人員簽章; 7.憑證附件。 實際工作中,根據經營管理和特殊業務的需要,除上述基本內容外,可以增加必要的內容。對於不同單位經常發生的共同性 經濟業務,有關部門可以製定統一的憑證格式。如人民銀行統一製定的銀行轉賬結算憑證,標明了結算雙方單位名稱、賬號等內 容;鐵道部統一製定的鐵路運單,標明了發貨單位、收貨單位、提貨方式等內容。 (二)原始憑證的種類 1.原始憑證按照來源不同,分為外來原始憑證和自製原始憑證。 (1)外來原始憑證。它是指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從其他單位或個人直接取得的原始憑證,如購買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 用發票、對外單位支付款項時取得的收據、職工出差取得的飛機票、火車票等。如表 1—2、表 1—3 所示。 (2)自製原始憑證。它是指由本單位內部經辦業務的部門和人員,在執行或完成某項經濟業務時填製的、僅供本單位內部使 用的原始憑證,如收料單、領料單、限額領料單、產品入庫單、產品出庫單、借款單、工資發放明細表、折舊計算表等。如表 1 —4、表 1—5 所示。

2.原始憑證按照填製手續及內容不同,分為一次憑證、累計憑證和彙總憑證。 (1)一次憑證。它是指一次填製完成、隻記錄一筆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如收據、領料單、收料單、發貨票、借款單、銀行 結算憑證等。一次性憑證是一次有效的憑證。 (2)累計憑證。它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多次記錄發生的同類型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其特點是,在一張憑證內可以連續登記相 同性質的經濟業務,隨時結出累計數及結餘數,並按照費用限額進行費用控製,期末按實際發生額記賬。累計憑證是多次有效的 原始憑證。具有代表性的累計憑證是限額領料單。 (3)彙總憑證。它是指對一定時期內反映經濟業務內容相同的若幹張原始憑證,按照一定標準綜合填製的原始憑證。彙總原 始憑證合並了同類型經濟業務,簡化了記賬工作量。 常用的彙總原始憑證有:發出材料彙總表(如表 1—6 所示) 、工資結算彙總表、差旅費報銷單等。

3.原始憑證按照格式不同,分為通用憑證和專用憑證。 (1)通用憑證。它是指由有關部門統一印製、在一定範圍內使用的具有統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憑證。通用憑證的使用範 圍,因製作部門不同而異。可以是某一地區、某一行業,也可以是全國通用。如某省(市)印製的發貨票、收據等,在該省(市) 通用;由人民銀行製作的銀行轉賬結算憑證,在全國通用等。 (2)專用憑證。它是指由單位自行印製、僅在本單位內部使用的原始憑證。如領料單、差旅費報銷單、折舊計算表、工資費 用分配表等。 4.原始憑證按照經濟業務的類別不同,分為以下六類: (1)款項收付業務憑證。是指記錄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增減等業務的原始憑證。這類憑證既有外來的,也有自製的,但多為 一次性憑證,如現金借據、現金收據、領款單、零星購物發票、車船機票、醫藥費單據、銀行支票、付款委托書、托收承付結算 憑證等。 (2)出入庫業務憑證。是指記錄材料、產成品出入庫等情況的原始憑證。這類憑證可以是一次性憑證,也可以是累計憑證, 如入庫單、領料單、提貨單等。 (3)成本費用憑證。是指記錄產品生產費用的發生和分配情況的原始憑證。這類憑證大都是內部自製憑證,如工資單、工資 費用彙總表、折舊費用分配表、製造費用分配表、產品成本計算單等。 (4)購銷業務憑證。是指記錄材料物品采購或勞務供應、產成品(商品)或勞務銷售情況的原始憑證,前者為外來的憑證, 後者為自製的憑證,如提貨單、發貨單、交款單、運費單據等。 (5)固定資產業務憑證。是指記錄固定資產購置、調撥、報廢和盤盈、盤虧業務的原始憑證,如固定資產調撥單、固定資產 移交清冊、固定資產報廢單和盤盈、盤虧報告單等。 (6)轉賬業務憑證。是指會計期間終了,為了結平收入和支出等賬戶,計算並結轉成本、利潤等,由會計人員根據會計賬簿 記錄整理製作的原始憑證。這類憑證一般無固定格式,但需要注明製證人並由會計主管簽章。 (三)原始憑證的填製要求 原始憑證是編製記賬憑證的依據,是會計核算最基礎的原始資料。要保證會計核算工作的質量,必須從保證原始憑證的質量 做起,正確填製原始憑證。具體地說,原始憑證的填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記錄要真實。原始憑證所填列的經濟業務內容和數字,必須真實可靠,符合 實際情況。 2.內容要完整。原始憑證所要求填列的項目必須逐項填列齊全,不得遺漏和省略。需要注意的是,年、月、日要按照填製原 始憑證的實際日期填寫;名稱要齊全,不能簡化;品名或用途要填寫明確,不能含糊不清;有關人員的簽章必須齊全。 3.手續要完備。單位自製的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員簽名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 單位公章等;從外部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添置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製人員的簽名蓋章。總之, 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符合手續完備的要求,以明確經濟責任,確保憑證的合法性、真實性。 4.書寫要清楚、規範。原始憑證要按規定填寫,文字要簡明,字跡要清楚,易於辨認,不得使用未經國務院公布的簡化漢字。 大小寫金額必須符合且填寫規範,小寫金額用阿拉伯數字逐個書寫,不得寫連筆字,在金額前要填寫人民幣符號“¥” ,人民幣符 號“¥”與阿拉伯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金額數字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寫“00”或符號“-” ,有角分的,分位寫“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