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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死(instantaneousdeath):症狀發作後1分鍾之內發生的死亡。

孤立性心肌炎:又稱fiedler氏心肌炎。是一類原因不眠,限於心肌的炎症性病變。多見於20~50歲的中青年。本病潛在進行,突發心源性休克或阿-斯綜合征而猝死。

脂肪心(fattyheart):係指心外膜下過多脂肪沉積,並向心肌內浸潤,逐漸取代心肌纖維,故又稱心肌脂肪浸潤。

青壯年猝死綜合征(suddenmanhooddeathsyndrome,smds):是一種多見於青壯年,至今原因不明的猝死。其特點為:1.死亡多在睡眠或安靜休息時突然發生;2.死者絕大多數為20~49歲的青壯年;3.絕大多數為男性;4.死者生前平素健康,發育營養良好,死前多無明顯誘因;5.死亡迅速,多為即時死,死前多有呻[yín]、尖叫或抽搐;6.完整的屍檢和輔檢查不出足以說明死因的器質性疾病,也無中毒或暴力死亡原因。

抑製死(deathfrominhibition):指身體的敏[gǎn]部位受到對一般人微不足道的刺激或遭受極度精神刺激後,迅即發生的心血管活動抑製死亡,曾稱為生理性死亡,神經原性休克等。

嬰兒猝死綜合征(suddeninfantdeathsyndrome,sids):是一種多見於一歲以內嬰兒、意外急死,經詳細屍檢未能找到適當死因的猝死。特點為:1.死者絕大多數為一歲以內的嬰兒90%為6個月內,7天-2歲;2.多為睡眠或安靜狀態下死亡,故又稱為“搖籃死”或“睡床死”;3.平素看起來發育正常和健康,發育良好,無前驅症狀;4.死亡過程迅速;5.時間常無特殊改變,僅見內髒淤血,肺被膜及心外膜點狀出血。

臨床法醫學鑒定:臨床法醫學鑒定人根據司法機關或有關部門的委托鑒定要求,運用臨床醫學、法醫學和其他學科的理論和技術,對被鑒定人進行檢查,再根據我國現行公布實施的法律條款按鑒定事項討論分析,作出相應的臨床法醫學鑒定結論的過程。

補充鑒定:對於提出新的問題或提供新的資料,要求原鑒定人複驗、修正內容或補充意見者,稱為補充鑒定♀♀

重新/再鑒定:如委托機關或當事人和辯護人對鑒定結論不滿意,或出現意見不同的鑒定結論時,將原案另行委托他人鑒定者,稱作重新鑒定。

聯合鑒定:在鑒定工作中有時遇到所鑒定的問題涉及麵廣、專業性強、難度大或因用的法律條規不完善而難於作出準確結論時,常聘請有關臨床專家和其他法醫進行聯合鑒定。

重傷(gravebodilyinjury):是指有危及生命、或者並發症危及生命的損傷,損傷造成重要器官的破損或嚴重的功能障礙。1.直接危及生命;2.直接引起危及生命嚴重並發症;3.直接引起嚴重後遺症;4.引起重要器官嚴重喪失功能的;5.引起肢體殘廢;6.引起毀容。

輕傷(fleshinjury):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但不危及生命和造成嚴重殘廢的損傷,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的損傷。

輕微傷(slightbodilyinjury):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顯傷害,恢複後一般不遺留明顯後遺症。

勞動能力喪失:勞動能力是指人類進行勞動工作的能力,包括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的總合。勞動能力喪失是指損傷、疾病、衰老等原因引起的原油勞動能力減弱或消失,使機體與所從事的勞動工作之間的不相適應。

事故參與度:是指意外事故中死亡、傷殘、後遺症,若混雜著即存疾病、老化等多種因素等,判定事故參與死亡傷殘、後遺症等結果的程度的一種比例關係指標,反映了事故與即存疾病等因素間的責任關係,用以確定意外事故的民事責任程度。

詐病(simulation):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身體健康的人假裝患有某種疾病。

造作傷(artificialinjury):為達到某種目的,自己或授意他人對自己身體造成傷害的,或故意誇大、改變原有傷情,稱為造作傷。

虐待(maltreat,abuse):凡經常遭到家庭成員或照顧人故意造成的精神或禸體上的折磨、摧殘和迫害稱為虐待

毒物(poison/toxicant):是指在特定條件下以較小劑量進入人體後能與機體產生作用,導致機體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