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違約責任
1、本協議因甲方原因不能履行,甲方應視具體情況,承擔責任:
協議已簽署,雙方已正式確立主從關係,甲方中途不能繼續履行協議,在甲方認可下,乙方則不需要繼續履行協議約定內容;若甲方在終止協議五年之內,甲方希望重新繼續履行協議,乙方則需無條件配合甲方,並且按照協議約定期限的剩餘期限(總期限300天-已履行協議天數=剩餘履行協議天數),繼續履行本協議的約定。
2、本協議因乙方原因不能履行,乙方應視具體情況,承擔以下經濟責任:
A、協議已簽署,乙方未履行義務,乙方應雙倍賠償損壞甲方財務的賠償金,並賠償甲方由此所產生的精神損失。
B、協議已簽署,雙方均已履行義務,乙方中途不能繼續履行協議(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在內),乙方除即刻雙倍賠償損壞甲方財務賠償金及精神損失之外,乙方還應償還其在履行義務期間甲方產生的一切開銷費用,包括且不限於:甲方提供為生活援助(乙方的住宿費、住房折舊費、通訊費)、交通費(交通費工具燃油、磨損、折舊費用等)、形象打造費、飼養基金等,如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甲方所受損失的,甲方有主張乙方以其他形式賠償甲方所有損失的權利。
3、若乙方在履行協議期間,行為不當,導致甲方公眾形象受損、名譽受損、商業價值貶值、股價下跌等不良後果,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損失。
4、乙方在協約期內,如因乙方無故違反協議約定、不遵守《日程表》,影響甲方心情、傷及甲方自尊、抨擊甲方名譽、打擊甲方精神等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可視情節輕重對乙方進行批評教育、協議延期、或其他甲方即興提出的處罰(對乙方造成人生傷害和攻擊的處罰除外)。必要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經濟損失。如屢教不改,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要求乙方賠償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損失,且雙倍賠償乙方損壞甲方財務賠償金及精神損失。
5、甲乙雙方由於種種原因導致協議履行超期,雙方須依各項原則承擔以下責任;
A、由於甲方原因導致協議延期,乙方須隨時配合甲方履行協議義務期限,直至協議滿期。
B、由於乙方原因導致協議延期,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亦可以隨時終止協議,並不需要履行任何義務,若甲方不願終止協議,乙雙方須繼續履行義務。
C、由於甲乙雙方之外的其他原因導致協議延期,由甲方決定協議繼續或者終止。
D、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時完成協議約定延期,經甲方決定,可以自然延期,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同時甲乙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6、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意外事件包括但不僅限於乙方因為嚴重生病、受傷無法履行義務,如乙方已提前將事由通知甲方,甲方可決定不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但乙方在痊愈後,排除休假期間的時間後,繼續履行協議中的義務;若因乙方死亡,致使本協議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責有權向乙方的第一關係人要求賠償乙方損壞甲方財產的賠償金。
第六條、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如對本協議有效條款的解釋或者履行發生爭議,甲方對本協議擁有最終解釋權和決定權。
第七條、其他
1、本協議一經簽署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甲方若對本協議有補充或修改,需事先告之乙方,並另行簽訂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