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的頭很大,特別大。
而且,這次不是我一個人頭大了,大家包括市政法委書記的頭都比較大了。
《槍火》係列之一 點析(1)
我得告訴大家,這裏刑警隊長使用槍枝完全符合1996年1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第六款:實施凶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但是第十四條同時規定: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這就是法律,永遠也不會錯誤的法律,但是現實情況要複雜得多,所以隊長必須接受調查。
剛接觸這個案件,我的心裏也在嘀咕:人質跑什麼跑啊?但是仔細一想也不奇怪:你隻要想想為什麼綁匪要把人質帶在身邊就明白了:他想讓人質做擋箭牌。這時候不跑才怪啊。至於聽到槍聲,一般人都會跑得更快的,他也不例外。
在槍枝案件中,法醫最關心的是:射擊距離、射擊角度,(槍枝型號、類型由痕跡人員處理,但是這個案件明顯的是隊長的槍)有了這兩個條件,結合周圍環境就可能重建現場了。
《槍火》係列之一:心障(2)
還有個原因讓我頭很大:我國槍枝管理嚴格,平時我看見的槍傷都是些什麼火藥槍、鋼珠槍、鳥銃之類的,有把獵槍就超豪華了(在我國的法律中這些都是槍枝),可是那些槍枝和正而八經的製式槍枝無論是槍枝構造、子彈的結構還是發射原理、彈道表現都完全不同(比如說製式槍支子彈才有彈殼、底火,那些自製槍枝我從來也沒看到過膛線),好在上午接到通知,下午才去解剖,我馬上拿起馬裏蘭州首席法醫官的《彈道學講義》和北京市公安局任嘉誠老師和徐華老師寫的《實用法醫彈道學》臨陣磨槍,中午飯都不知道是怎麼吃進去的(自己臭自己一個,哈哈)。
到了下午,看過卷宗後我才知道,原來我的頭還可以再大一點:刑警隊長雖然我並不熟,但是可以說是久仰大名了,某種程度上他簡直是我的偶像:他是學醫的出身,當法醫的同時自學刑事技術,從技術中隊隊長一步步走到刑警隊長,現在,居然要我來解決和他有關的案件,我的心裏刹那間如同倒了八味瓶,裏外全不是個滋味。
這是我第一次偏心:事出意外,隊長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被擊斃的是人質,坐牢是不會的,但是如果不是跳彈或者走火,處分是免不了的,他這樣一個上進的人,因為一個意外遭受處分你能想象到那意味著什麼。
走進解剖間之前,我的心裏一直就在念叨:“走火、走火;跳彈、跳彈”,可是一看見槍彈的射入口我就傻眼了:火藥暈!
其實,從槍口射出的不僅僅是子彈,爆炸後的火藥也會高速噴出,因此近距離的射擊射入口周圍會有火藥的痕跡,我們管它叫“火藥暈”,這說明肯定是近距離射擊,這起案件甚至少量高速飛舞的火藥殘渣透過衣服的破口射入了皮膚,給皮膚上帶來了一係列細小的擦傷,當然,這也不是直接抵著皮膚射擊的,不然火藥就會和子彈一起射進人體了。
跳彈是一點可能性也沒有了,因為這種情況是不可能出現火藥暈的。我的汗水馬上順著下頜流了下來。
《槍火》係列之一 點析(2)
░思░兔░網░
剛才從江西回來,看到網友刀魂劍魄以及馬蘭花開的評論。馬蘭花開寫了一首詩,它很打動我,於是我把它貼在了公告欄。而刀魂劍魄無疑是一位刑事技術人員,他的評論很是專業,同時也十分的精彩,由於他揭示了跳彈的定義,而且他的專業和我的專業在很多案件中是相互補充、相互印證的(在他寫的這個案件中大家就可以看到這一點),因此我把這篇文字轉貼到下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