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非在年限上較量,蓋意指中國最近而固有之社會情形,未受世界大交通後之西洋影響者而言。
在農業社會如中國者,要討論其有沒有階級,則土地分配問題自應為主要關鍵所在。此據我們所知,先說兩點:第一,土地自由買賣,人人得而有之。
第二,土地集中壟斷之情形不著;一般估計,有土地的人頗占多數。
對於第一點,大致人人都可承認,不待論證。第二點易生爭論,須得一為申說。中國土地廣大,人口眾多,而地籍不清理者久而又久。民國以來,縱有一些調查統計,如北伐前北京政府農商部所為者,如北伐中及北伐後國民政府所為者,皆根本不可靠。其間有可靠者,則國內外學術專家私人之所舉辦,又嫌規模小,不可以一隅而概全局。故土地分配情況究竟如何,無人能確知。就耳目常識之所及,則北方各省自耕農較多,東南西南佃農較多。然在南方某些地方並不見土地集中者,亦非罕例。同時北方如山東之單縣曹縣,亦有大地主累代相承。抑且不止此。好些地方,一縣城東之情形或與其城西不同,城南又異乎城北。總之,話難講得很。因此,論者恒不免各就所見而主張之。我自然亦隻能就我所見者而說,但平情立論,不作過分主張。
我家兩代生長北方,居住北方,已經可說是北方人。我所見者,當然亦就是北方的情形。北方情形,就是大多數人都有土地。雖然北平附近各縣(舊順天府屬)有不少“旗地”(八旗貴族所有),但他們佃農卻有永佃權。例不準增租奪佃,好像平分了地主的所有權(類如南方地麵權地底權)。我所曾從事鄉村工作之河南山東兩省地方,大地主雖亦恒有,但從全局大勢論之,未見集中壟斷之象。特別是我留居甚久之鄒平,無地之人極少。我們在鄒平全縣所進行之整理地籍工作,民國廿六年上半年將竣事,而抗戰遽作,今手中無可憑之統計報告。但確實可說一句:全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都有土地,不過有些人的地很少罷了。這情形正與河北定縣——另一鄉村工作區——情形完全相似。定縣則有《定縣社會概況調查》一巨冊,其中有關此問題之報告。(1)(據李景漢《定縣社會概況調查》,則該處土地分配情形有如下之三例:第一例:東亭鄉六二村一○四四五家,除一五五家不種地外,種地為業者一○二九○家。其中種一百畝以上者二二○家,即占百分之二,種地百畝以下者一○○七○家,即百分之九十八。又調查其中之六村八三八家,除四八家不種地外,種地者七九○家。其中完全無地而以佃種為生者一一家;餘七七九家均自有土地多少不等。
第二例:第一區七一村六五五五家,除三七九家不種地外,種地者六一七六家。其中多少自有土地者五五二九家,完全無地者六四七家。無地佃農視前例為多,然亦隻占十分之一強。有地百畝以上者,在六五五五家中占百分之二,有地三百畝以上者占千分之一。有地而不自種者,占百分之一。
第三例:第二區六三村八○六二家,除三二三家不種地外,種地者七七三九家。其中多少自有土地者七三六三家,餘為無地之佃農雇農,約占百分之五。在有地者之中,一百畝以上占百分之二,三百畝以上占千分之三。
以上均見該書第618—663頁。)據其報告,分別在不同之三個鄉區作調查:一區六十二村,一萬零四百四十五家;一區七十一村,六千五百五十五家;一區六十三村,八千零六十二家。總起來,可得結論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