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人類社會秩序,最初形成於宗教。其後,乃有禮俗、道德、法律等,陸續從宗教中孕育分化而出。於此四者之間,若者早,若者遲,若者分,若者合,若者輕,若者重,各方文化表現不同。離開宗教而有道德,在中古西洋殆難想象;離開法律而有秩序,在近代國家彌覺希罕。然而在舊日中國卻正是以道德代宗教,以禮俗代法律,恰與所見於西洋者相反。道德存於個人,禮俗起自社會;像他們中古之教會,近代之國家,皆以一絕大權威臨於個人臨於社會者,實非中國之所有。
先就後一層來說。外國人上法庭如同家常便飯,不以好訟為嫌。中國人則極不願打官司,亦很少打官司。親戚朋友一經涉訟,傷了感情,從此便不好見麵。在歐美律師為上等職業,在中國則訟師乃為眾人所深賤而痛惡。往時一個人若打過官司,便被人指目說“這是打過官司的人”,意若雲“這人不好招惹”,或“這人品行可疑”。諺語有“餓死不作賊,屈死不告狀”,其嫌惡拒絕之情,不獨外國人難了解,抑亦非今日中國人所了解。為什麼如此不同?這就為他們生活於團體之中,一切靠團體,而我們則非。凡團體必有其法。試回溯中古來看,處處團體莫不各有其法及法庭:國王有法庭,教會還有其法庭,鄉村有法庭,都市更有其法庭,乃至各行會亦且自有法庭。在一團體內,人們彼此間有了問題,當然上法庭解決,豈有他途?是法律皆有強製性。不過到了近代,這強製卻集中統一於唯一之強大團體(國家)罷了。我們的曆史發展,有異乎此(如前各章所論證)。倫理社會原非團體,那種基於情義的組織關係,隻可演為禮俗而不能成法律,第六章已詳。二千餘年來,雖迫於事實,要它成一個國家,卻總難使此倫理社會扭轉到階級武力的地域統治——總不像國家。除近年來受西洋潮流影響引起變化,今後如何歸結,非此所論。就過去看,它自己早不能再有“團體權力”、“個人權益”一類觀念發生(這等於另起爐灶)。而隻能本禮俗以設製,融國家於社會。其組織結構根本寄托在禮俗上,而不著見於法律。法律這樣東西,它幾乎可說沒有。其自古所謂法律,不過是刑律,為禮俗之補充輔助,不得已而用之。傳統思想,貴德而賤刑。強製力在中國,是不被尊重的。它隻是迫於事實不能不有之,乃至不能不用之,然論其本旨,則是備而不用的。事實上亦很少用。此可分兩麵言之。
第一,民間糾紛(民事的乃至刑事的),民間自了。或由親友說合,或取當眾評理公斷方式,於各地市鎮茶肆中隨時行之,謂之“吃講茶”。其所評論者,總不外情理二字,實則就是以當地禮俗習慣為準據。亦有相爭之兩造,一同到當地素孚眾望的某長者(或是他們的族長)麵前,請求指教者。通常是兩造都得到一頓教訓(倫理上原各有應盡之義),而要他們彼此賠禮,恢複和好(此原為倫理目的)。大約經他一番調處,事情亦即解決。此外奸情盜案,宗族鄉黨自為處分,固非國法所許可,卻是偏僻地方一般皆如此。此原不足為禮俗之效,卻見出法律之力達不到民間,人民自生自滅,無所需於國家。為什麼糾紛不維自己了結?為什麼人民可以自生自滅不需要國家?凡審於中國社會構造之特殊者,當必先察覺其分散之勢,此即其根本點所在。分散傾向之始萌,在宗教缺乏,理性早見。及至此“各自向裏用力”一層,乃更為最後有力之決定。在前曾講過:“集團與鬥爭相聯,散漫與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