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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國際戰略聯盟

學習要點

1.國際戰略聯盟,又稱跨國戰略聯盟或戰略經營聯盟,它是指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中的兩個或更多的企業,為實現某一戰略目標而建立起的合作性的利益共同體。

戰略聯盟與一般合作意義上的聯盟有著不同的特定含義。這裏的戰略,指企業在同競爭對手的實力比較中,具有獨特的經營要素上的優勢,諸如產品優勢、市場優勢、技術優勢、管理優勢或服務優勢,並能運用自身所具有的這些優勢來更好地滿足消費需求。

國際戰略聯盟的目的,旨在增強企業間的長期競爭優勢,從企業的基本任務和方向中衍生出經營目標,進而來贏得長遠的相對優勢。顯然,戰略聯盟的精神,本質上是與企業的長期規劃相一致的,都是為了實現企業的長期目標。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戰略聯盟有別於傳統的合資、合作經營方式。

2.國際戰略聯盟與國際合作、合資經營相比,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1)形式上的靈活性。

合資、合作經營協議對合資、合作各方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特別是合資經營要求各方在協議的基礎上成立經營實體,確立組織和管理機構。協議一旦確立,各參與方都不能隨意脫離約束,否則將承擔法律上的責任。而戰略聯盟隻是某種意義上的無限製的“意向備忘錄”,協議本身僅說明各方進行合作的目的。此外,參與國際戰略聯盟的各方不組成經營實體,也不確立任何形式的組織管理,具有很大的靈活性。

(2)合夥關係鬆散,自主經營性強。

①在合資、合作經營的合夥人關係上,存在著地位上的主次之分,貢獻較大的一方占據主導地位。而在國際戰略聯盟中,合夥人之間的關係是平等的。戰略聯盟通過平等的合作,把各方的決策都納入自身利益與共同利益相一致的軌道上來。

②國際合資經營對合資各方在資金、勞務、技術、融資來源和市場渠道等方麵的貢獻都要作出嚴格的規定,而跨國戰略聯盟對資源與能力的貢獻不作任何規定,完全由合夥人自主決策。

③在戰略實施上,合資經營對既定經營在實施中的每一個環節,都要有健全的管理體係,而戰略聯盟因不設統一的管理體係,所以對戰略實施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的控製基本上是通過市場力量來進行的。

(3)風險性小。

在政治風險上,合資、合作經營的外國合夥人要單獨承擔來源於東道國的政治風險,而對戰略聯盟來說,基本上不存在政治風險。此外,在經營風險上,合資經營的戰略目標產品是通過內部附加值生產鏈的不斷加值後,再在市場上統一實現其價值,全體合夥人的利益都將維係在戰略產品這一層的銷售情況,即價值實現情況上,這將導致經營風險加大。國際戰略聯盟的戰略產品是通過合夥人之間外聯型的、相互銜接的附加值生產網絡而逐步增值的,戰略產品的銷售情況隻對終端企業的利益有直接的影響。

(4)利潤分配的主動性。

國際合作經營的合夥人是根據各自的投資比率來確定詳盡的利潤分配方案的。而國際戰略聯盟的合夥人都從自己所從事的那一環節上的經營活動獲取利潤。

3.企業發展的主要途徑。企業發展可供選擇的途徑主要有三種:

①不借助外力而獨自拓展。

②兼並或收購。

③建立戰略聯盟。

4.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建立國際戰略聯盟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1)國際戰略聯盟有利於縮短從設計新產品到正式投產的時間。

(2)國際戰略聯盟有利於分攤高昂的開發投資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