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迅與王朔的“有神論”(1 / 2)

魯迅與王朔的“有神論”

大約在上個世紀70年代末,即王朔說的使老百姓變得“誰都敢說”的“思想解放運動”時期,茅盾率先提出“不要神化魯迅”的話題。時隔20年,王朔著文《我看魯迅》,算得是新世紀的回應。據稱,今日的魯迅不但被“神化”了,在“迷信的氣氛”之外,還形成了那麼一種“蠻橫的力量”,“壓迫著我們不能正確正視他”。這樣一來,“思想解放運動”的成果,僅僅因一個可惡的魯迅,便須大打折扣。誠如王朔所說,要“破除迷信解放思想”,確實非“耍王八蛋”不可了。

把魯迅稱為“神”始於30年代,原不是什麼新鮮玩意兒。早在魯迅生前,像高長虹就給他戴過“思想界權威”一類紙糊的假冠;所謂“神”,無非是在“權威”的基礎上加以放大的另一種說法罷了。不過,重提“神化”的舊話,倒是利用了曾被稱為“現代造神運動”的“文革”結束之後的特殊語境,便利於製造破除某種同魯迅相關的精神和思想意義的口實。當年,當大隊的“英雄”向魯迅興師問罪時,魯迅問道:是“本罪”呢,抑或“影響罪”?推究起來,大約在他生前,所問多屬“本罪”,身後便多是“影響罪”了。

王朔說:“我認為魯迅光靠一堆雜文幾個短篇是立不住的,沒聽說有世界文豪隻寫過這點東西的。”魯迅從來不曾以“文豪”自居。他寫小說,並不因小說是“‘作家’這一行的仿偽標記”,相反小說在中國曆來

向廈門大學辭職後與“泱泱社”青年合影。(1927年1月2日攝於廈門南普陀左起第三人為魯迅)

是不算文學的,正如散文在王朔的眼中一樣。據他自述說,本意不過利用小說的力量來改良社會,至少可以為新文學運動的前驅者呐喊幾聲,破破寂寞。那結果,他自己總結是“積毀可銷骨,空留紙上聲”,有什麼影響呢?新派的小說家卻視之為攔路的“老石頭”。魯迅後來改作雜感,這類東西不特今天看來不值一哂,當時作者便因此得了“‘不滿於現狀’的‘雜感家’”的惡諡。但如作者所說:“我的雜感是印在紙上的,不會振動空氣,不願見,不翻開他就完了”,於世人應當是毫無妨礙的。至於說這些“不是很過硬”的作品藏有什麼思想罷,據說裏麵“漆黑一團”,“對生活、社會、人群極度絕望”,“不能說給國家民族指條明道”,當然是不配稱作“思想”的。要說魯迅尚有一點令人佩服也即“迷信”的地方,在王朔那裏,頂多剩下“品格”了。他一麵說,“倒在他的光芒之下那麼久”,都隻為“他的為人或說高貴的德行”;但是,一麵又說魯迅“在太多人和事上看不開”,“寫文章也常跟小人過不去”,“你憤怒的對象是多大格局,你的作品也就呈現出多大格局”。魯迅在得到“隨便批評”之後,當然最好不憤怒,一發怒,便立刻還原成為蘇雪林筆下的那個反複小人了。幸而除了個別籲請大家“千萬別把我當人”的人之外,如王朔所說,“半個世紀之後,我們的人民不再是魯迅那個時代完全處於被忽略被遺忘的境地很需要被同情的那夥人了”,已經是“靈魂受到洗禮”的主人了;不然,以小人的格局,影響將要變得更為惡劣。

魯迅,常人而已,況且一生交的是“華蓋運”;“用筆來混飯吃”,仍然大觸黴頭,何來此等影響世風的魄力?作為“公民”,他不能自由言議。政府屠殺學生,他不過說了一點實情以舒憤懣——連正式的抗議恐怕也沒有,便上了黑名單,同一批知識階級相率逃亡去。作為“作家”,他無法自由寫作。早期,他還頗自負地說:“倘使我沒有這筆,也就是被欺侮到赴訴無門的一個。”到得後來,國民黨浙江省黨部僅僅使用“墮落文人”這樣一個近乎兒戲的罪名,便可以嚴正呈請中央政府通緝他。雖然在信中他還很有點堂吉訶德的風度,說是決心用筆對付手槍,怎奈禁錮一天天比罐頭還要嚴密。為了發表,隻好不斷變換筆名,自行抽掉骨頭,不惜“含胡”其辭,如此等等,而結果,仍然逃不過書報審查官老爺的尊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