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在同法律混戰

既然《物權法》未對城鎮居民宅基地的物權作出規定,那麼,我們隻好來看中國其它相關法律對城鎮居民宅基地的物權規定,如果中國其它相關法律對城鎮居民宅基地的物權規定己很完備,那麼,《物權法》不作新規定也罷。

先從《憲法》看起:

改革開放之初,1982年12月4日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是這樣規定的:

“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82版《憲法》的這條規定,很快就被發現出了問題,如果嚴格地按此操作,既然土地屬國家所有,買賣土地是絕對禁止的。那麼,土地隻能按生產建設用地的需要無償劃撥。而且土地作為一種稀有資源、生產資料、極為貴重的大宗商品,根本無法進入市場,這是正常的嗎?能發揮土地的商業價值嗎?

也許直到此時許多人才大夢初醒,土地可以成為一筆巨額財富,但前提是它必需進入市場,進入流通。

於是,沿海各省在尚無法律支持的情況下,就己率先行動,開始了大規模的由政府主持的土地交易,卻又是肯定違法違憲的交易。為了使這種交易合法,有人提出了“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的概念,來加以變通。

隨後,1990年5月19日由國務院55號令發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便對《憲法》中的土地條款作出了否定,土地的使用權的所有人(包括組織和個人)不僅可以轉讓,還可以用作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權屬於個人的,還可以繼承。

這實質上是對82年《憲法》在土地條款的否定。

城鎮居民的宅基地是在1982年由國家無償收歸國有的,這裏便有一個法律上的問題:

公民的合法財產可以無償收繳嗎?

城鎮居民的宅基地的被收繳的人會不會問:我犯了什麼法,憑什麼沒收我的合法私有財產?

在1982年以前的所有法律(包括《憲法》),都肯定了城鎮居民住宅及住宅用地是合法的私人財產。就連82年的《憲法》第十三條也規定了:“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財產所有權。”

那麼,能不讓人發出這樣的疑問:

公民的合法財產可以無償收繳嗎?合法的私有財產受保護嗎

實際的情況是在城鎮居土地收歸國有之後,造成了許多嚴重的後患。

首先是不能開“沒收公民合法財產”的這個口子,這個口子一開,公民還能相信國家是保護他們的嗎?而且這將破壞動搖我們整個的法律理論、法律體係、法律基礎。

“城鎮居民宅基地使用權無償收繳”的惡果

這幾年,為暴利所使,中國房地產業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勢不可擋地鋪開,大中城市城區內的老城區民宅、近郊遠郊,如同唐山大地震一般,一瞬眼就成了一堆瓦礫。到處是殘壁斷垣,到處是建築垃圾。到處都是建築工地。

在這場席卷全國的拆遷大戰中,許多人慘遭洗劫,傾家蕩產,甚至露宿街頭,重返赤貧。許多人打家劫舍,大發橫財,一夜暴富。

拆遷哪拆遷,幾家歡樂幾家愁

那簡直就是一場殘酷而慘烈的戰爭。

拆遷所至,你到處都可以看到這樣的情景:到處都有農村來的民工站在房上、牆頭,掄著大錘在拆房。而拆下來的斷樓板、破磚頭,被民工們用牛車拉到郊區去。在將要拆遷的地方、將要拆遷的村子,村民們家家戶戶都在匆匆忙忙地蓋房,守株待兔,等著拆遷人來拆遷。

全中國從南到北,從東到西,都一個樣。

拆遷人、被拆遷人在各算各的賬。

無論怎麼算,房地產公司都發財。就算1平方米花到10,000元,房地產公司還發財。不懂其中奧妙的人心想:1平方米的商品房才賣到3,000元,1平方米的拆遷費花到10,000元,還不賠慘了

其實這賬不是這麼算的,如果就地建成25層的高層建築,每平方米10,000元的拆遷費,每平方米的地價經過分解,就隻剩下400元了。不過商品房價的1/10上下。而正常的地價占到房價的20~30%。還有百分之一二百的暴利。

更何況,找遍全中國,誰見拆遷方過給被拆遷戶1平方米10,000元的拆遷補償費簡直是《天方夜譚》了。

被拆遷戶在算被拆遷戶的賬。拆遷方不是說,隻作價賠償房子嗎莊基地是國家的,土地使用權是無償收繳的。這話兒沒胡說,是有法律依據的。

那好,我把整個院子都蓋成房,蓋得寸土不剩,院子四角變成了房子四角,院子有多大,房子就有多大,還蓋成五層樓,不就結了

我蓋房的成本連工帶料是1平方米180元,(農村的建築隊差不多都是這個價),用的全是城裏拆房拆下來的破磚爛瓦。你給被拆遷戶的成本價是商品房的當時市場價,1平方米3,000元,五層樓你1平方米就得給到15,000元,一層樓400平米,五層樓怎麼也得60萬元,看誰能算過誰

難道說,房地產業的暴利隻有房地產商才能獨享,被拆遷戶就不能趁機也享用一回這叫“請君入甕”。很公平。

這是“對土地使用權無償收繳”的報複。

不信你去看,全中國都在這麼幹。房地產商在匆匆蓋房,私房戶比他蓋得還快,房地產商蓋座樓少說也得10個月,可私房戶一個月就蓋好了,枕戈待旦、刀槍出鞘地等著他。

不尊重經濟規律,不尊重“等價交換”、“誠實信用”的經濟規律,是會遭到報應的。

而真正遭到報複的是拆來拆去的社會財富。你想想看,蓋房的目的居然是為了拆房,蓋房的水泥都還沒幹透,就該拆了,這是一種什麼樣的悲哀難道這樣的現實,還不能使我們清醒的麵對我們的《拆遷辦法》

隻要“對宅基地使用權無償收繳”不予修改,隻要《拆遷辦法》仍堅持對被拆遷戶莊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無償收繳”,這種拆來拆去的戰火就不會熄滅。

這種拆遷景致是很有中國特色的,是中國所獨有的。因為唯有中國才有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的分離,也唯有中國才有“土地使用權無償收繳”。

麵對這樣的由拆遷人為自己量身定作的《拆遷辦法》,被拆遷人能不奮起開打一場私有財產的保衛戰嗎當法律都不肯主張社會正義的時候,能阻止弱勢方求助非法律的手段,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嗎

平熄這場戰火惟一的辦法是:製定一部新的《中東和平路線圖計劃》。

而能讓麵對拆遷雙方握手言歡的惟一的辦法是:製定一部新的、公平的《拆遷辦法》。

莊基地歧視

在城市拆遷中,無論是在中國的大中小城市,都有居民與農民混居的地區,而居民與農民的宅基地的法律地位則情況大不相同,農民的宅基地要折價賠償,而居民的宅基地則無償收繳。

那麼人們不禁要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還一律平等嗎?難道這不是《憲法》中(第二章第三十三條)毫不含糊地見諸文字的重要原則嗎?而這條原則是中國《憲法》、中國在尊重基本人權上文明與進步的最重要的標誌。

也許,許多人都還記得,盡管此事己過去了快七年,1998年9月25日的《南方周未》在頭版頭條以《老太太告房地產管理局,私有財產又該怎樣保護》報道了北京市拆遷中無償收繳私宅宅基地的問題,這篇報道在群眾中引起強烈反響,許多人拿著這張報紙奔走相告,感到“搬遷搬遷,傾家蕩產”的災難,有了撥開烏雲見青天的日子。

然而,這高興沒有幾天便成了失望,因為老太太在法院敗訴,法院在判決中說,老太太所訴私宅宅基地的問題,沒有可供操作的法律依據。

至今,七年過去,此事的境況沒有變化。城鎮居民不可能通過司法途徑保護自己的宅基地物權。

這裏又出現了另外一個問題:土地與房屋究竟能不能分割?1982年土地收歸國有的時候,與房屋是明確地分割開來的,土地成了國家的,而房屋還是自已的,可70年後,土地與房屋又變成不可分割的了,要一起收繳了,比上一次收繳更徹底了。

《物權法》中對私有財產的保護

最近,《法製早報》在北京、廣西、廣東、浙江、江蘇、黑龍江等地,獨家抽樣全國各地120名讀者的民意調查《物權法》認知度顯示:54%的人們認為私有財產不可能與國家財產平等;看來,老百姓的疑慮不無道理。

看來,《物權法》在對待城鎮居民的宅基地物權上過分謹小慎微,其實明確在拆遷中對城鎮居民的宅基地的使用權收購作出合理補償,隨著“使用權”概念的提出,在這件事上並無法律障礙。而且許多省會城市在各地的紅頭文件《拆遷辦法》上己有反映,《物權法》在《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中,明確地對此作出規定的條件己經成熟。

對待城鎮居民的宅基地物權作出保護,還關係著中國對私有財產保護法律製度的建設和完善。

讓我們來看看今日世界,世界各國的富裕程度幾乎與該國對私有財產保護的程度成正比,對私有財產保護的程度越高,富裕的程度越高,對私有財產保護的程度越低,富裕的程度越低。

看看經濟高度發達的美國、英國、法國、日本,再看看貧弱的非洲國家,不正是如此嗎

我們不該從這裏受到啟發嗎

我們期盼《物權法》作出修訂。

(《國土資源導刊》2006年06期)

“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這不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定居嗎這不是在以法律的形式,加深加固中國農村和城市之間的二元結構嗎這不是在以法律的形式,加深加固中國農村和城市之間,己經太高太深的城牆城濠嗎

那麼,我們能不問一聲,這部尚未出台的法律,為什麼如此陳腐、守舊而落伍

《物權法》中的農民宅基地物權

好消息壞消息

2006年8月22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開幕。此次會議上,2005年因未能獲得多數讚成票,而未能表決通過的,被擱置了的《物權法草案》,被再次提交審議。這是屢遭否決的《物權法草案》,第五次提交審議了。

此次能否通過,不得而知。

此次會議上傳來的好消息是,在討論《物權法草案》時,與會一些知名專家皆支持放開農村土地製度。此次會議上傳來的壞消息是,反對放開農村土地製度的聲音似乎更強大,而且很可能獲勝。

於是,我的話便不能不說,還得趕緊說。

《物權法草案》中對農民宅基地的物權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對農民的宅基地的物權是這樣規定的:

第一百五十八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

問題出在下麵:

第一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經本集體同意,可以將建造的住房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農戶;住房轉讓時,宅基地使用權一並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