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1 /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3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3年12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節錄)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

……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作出修改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藥品生產企業可以接受委托生產藥品。”

……

本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