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讓中國的月亮比美國更圓 11.貴州嫖宿幼女案背後的真正秘密
是誰讓“祖國的花朵”成了妓女?
2009年4月8日,備受矚目的貴州習水公職人員涉嫌嫖宿幼女案,在貴州習水縣人民法院開庭。
這件醜聞能被揭露,應該感謝《中國青年報》的記者。整個事件過程,大致是:從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間,37歲的社會無業人員袁莉和14歲的輟學女孩劉某及其15歲的男友袁某3人,先後在習水縣城的3所中學和一所小學門口附近守候,多次將李瑜、康倩、王清等10多名中小學女生(多名女生當時未滿14周歲)挾持、哄騙到偏僻處,以要打毒針、拍裸照、毆打等威脅手段脅迫到習水縣城關老司法局家屬樓內賣淫。事後給騙來的學生2050元。
審判當天一大早,習水縣人民法院外就聚集了幾百名前來旁聽的群眾,其中很多都是學生家長。由於人數眾多,現場一度失控,開庭時間被推遲。
當天有很多媒體記者抵達習水縣人民法院,都被擋在法院門外。法院給出的理由是,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所以不公開審理。但是奇怪的是,既然是不公開審理,新華社、中央電視台記者4人卻被允許進入法庭。
貴州習水縣這半年來,有關“老師強迫未成年學生賣淫”的說法被傳得沸沸揚揚。但目前法院認定的事實是,這起未成年人受害案並非由教師組織或強迫學生賣淫,但有5名政府官員、司法幹部、教師、縣人大代表等公職人員涉案。此案涉及10多名女性,其中3名未滿14歲,其餘受害者均未滿18歲,都是正在上學的中小學生。
嫖宿未滿14周歲的幼女,實在是駭人聽聞,突破人類文明的底線。按照《刑法》第236條規定:“成年男子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是否知其不滿14歲,均以強奸罪論。”也就是說,14周歲是自願年齡線,低於14周歲的幼女,不論對方是否同意,凡是發生了性行為,一律按強奸論處,應從重懲處,最高可判處死刑。
這次法院起訴的罪名,是“嫖宿幼女罪”,而不是“強奸幼女罪”,習水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餘德平解釋說,這是為了更嚴厲地打擊違法犯罪,因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點是5年,相對於強奸罪的量刑起點3年更高。
這種厚顏無恥的解釋真是讓我震驚!
針對人神共憤的強奸幼女罪行,他如此為嫌犯辯護!餘德平隻說了“嫖宿幼女罪”和“強奸幼女罪”最低刑的區別,卻不敢說最高刑。實際上,強奸罪是一個遠遠重於嫖宿幼女罪的罪種,根據《刑法》的規定,嫖宿幼女罪最高判處15年有期徒刑,即便數罪並罰,最多也是20年,而強奸幼女罪則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但是,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加了“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行為。對此,很多法學家是有不同意見的。在貴州嫖宿幼女案中,明顯是用暴力脅迫的手段,事後給了這些未成年女學生2050元,就讓她們由“祖國的花朵”轉眼變成了妓女。如此一來,豈不是任何強奸案,隻要事後甩給受害人幾塊錢,都可以轉化為嫖宿了?
大概是迫於輿論壓力,到4月23日,習水縣人民檢察院突然宣布撤訴,表示“在審查過程中發現了新的事實和證據,要補充偵查。”
習水的案子還沒讓我回過神來,4月28日《東方早報》披露,浙江麗水市碧湖中學19名13周歲到16周歲的女初中生遭強奸,多名女生墮胎、被傳染性病乃至被診斷為終身不孕。涉案人員中有多名當地村幹部。經警方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以金錢通過一女生介紹,誘騙同校其他多名女生,以帶其外出玩耍為由,與受害女生發生性關係,後以支付現金、買手機等手段誘騙受害人,達到犯罪目的。據一名學生家長稱,受害女生“至少超過40個”。
同樣是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同樣是幼女接受了財物,浙江麗水卻沒有讓她們成為妓女。
嗜好幼女的真正秘密何在?
“嫖宿幼女罪”和“強奸幼女罪”的最高刑的區別,這當然就是貴州習水縣法院、檢察院在冠冕堂皇的言語下隱藏的秘密,不過還有一個秘密,卻沒有媒體關注。那就是——為什麼這些公職人員、村幹部,對於強奸幼女這麼感興趣呢?以至近年來,涉及未成年女生的性犯罪案件層出不窮。這才是貴州嫖宿幼女案背後的真正秘密!
據《南方人物周刊》4月26日的報道,在習水當地,早在2005年,在生意場上提供“書包妹”給對方淫樂,就被認為很有麵子。“有朋友向他炫耀,找一個‘書包妹’包月,一個月8001200元,‘不僅可以陪你睡,玩出感情後還可以幫你洗衣服。’”到記者采訪時,習水當地許多旅社仍可向顧客提供賣淫的“女學生”。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旅店老板說:“有需求就有供給。”
導致幼女需求如此旺盛的這個秘密,就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采陰補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