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章
告別“家長”
君子不掠人之美:對“家長”這一稱謂提出質疑的是著名兒童教育家孫先生,他認為應該把“家長”改為“父母”,這可以使孩子們減少“家長製”意識,增加“平等”意識。我非常讚同孫先生的意見,但我認為這樣改的好處遠不止這些,最大好處是增強孩子們的法律意識。因此,這個建議在全麵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時下,愈加顯得有意義。
從法律的角度看,必須先有一個《家庭組織法》,“家長”才有法律意義。不然,就是一個十分尷尬的概念:隨意起來,學校裏開家長會,爺爺媽媽叔叔伯伯都可以去,“家長”不一定就是父母;厲害起來,孩子膽敢牙縫裏迸出半個“不”字,父母就會動用“家法”大加嗬斥甚至拳腳交加。更嚴重的是,“家長”既不是行政長官,也不是“單位負責人”,任免沒有程序,升遷沒有序列,監督沒有機製。這種“口含天憲”的家庭體製教育出來的孩子,極容易對“天地君親師”的封建禮教無師自通,並且在可能的時候適用於同事或部下。
家庭是個社會細胞。作為社會關係的一部分,父母和孩子的關係也需要法律來規範和調整。誰都有責權利,而且責權利必須統一。如果我們鼓勵孩子們懂得這些,我們這些做父母的,當然會失去大量“家長特權”,但是,國家和民族會增加民主和法製的蓬勃生機!
服務不是領導
有句話溫暖人心:“領導就是服務。”但如果反過來,一定荒謬絕倫:“服務就是領導。”
不幸的是,這類荒唐事,群眾經常遇到。比如,全國有物業管理公司8000多家,從業人員上百萬。所謂物業公司,不過是業主管委會聘用來服務的,但是,請看看那些公寓,到處都是物業公司張貼的罰款告示。這些人既不是行政執法人員,更不是司法人員,不過是些服務生,然而他們覺得業主們是請他們來當官的。再比如自助餐店,應該想方設法讓客人們高興才是,但要是你的盤子裏剩下點飯菜,馬上就有先生小姐跑過來要罰款。前不久,石景山法院審理了一個案子,案情更加蹊踐:一個樓的老人們輪流收水電費十多年,現在腿腳不好使喚,於是要求自來水公司自己派人收,自來水公司幹脆停了人家的水。
不是說這些服務行業管的事毫無道理,裝修工人吸煙有火災之虞,亂倒垃圾有害環保,剩菜剩飯浪費糧食,這些事當然要管的。問題在於怎麼管。物業公司和自助餐店可以做說服勸阻的工作,實在氣不過可以向人家單位告一狀,或者報警、上法院。辦法多得是,就是不能罰人家的款,因為服務行業沒有罰款的權。一罰款,就構成了對行政執法部門或司法部門的侵權,受害者到法院一告一個準。
有些人愛用“異化”來解釋這類怪現象,其實那些愛對人頤指氣使的服務人員,根本就不懂“正化”。謂予不信,亮出你的派司,讓他感覺感覺你的派頭,你看他腿肚子抖不抖;或者,學石景山的那些老大爺,跟他弄場官司,你看他想得起自己姓什麼嗎?所以我說,這些人的可悲之處在於“奴化”,你要是不叫他孫子,他就不叫你爺爺;你要是叫他爺爺,他就真叫你孫子。總之,你要他們該幹什麼幹什麼,做個堂堂正正大寫的人,難矣哉。
“服務就是領導”,在計劃經濟時期不足為怪,“官商”嘛,怎麼也沾點“官”的邊。然而,現在是市場經濟,服務行業及其從業人員是被苛刻挑剔的時候;更重要的是,現在是依法治國的時代,什麼人有什麼合法權益,什麼部門有什麼權力,法律和法規都規定得清清楚楚,怎麼還不斷有欺負“上帝”的事呢?這就是本文要說的最後一句話了:“上帝”們,你們是否懂得自己有多少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