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等到了宣判的日子,我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顧律師一起到了法庭。張旭他們一家人誰都沒有去,因為他們沒有過去,所以顧律師也不像以前那樣和我分開著走了。我們一起進了法庭,等待宣判。
等我們都坐好了以後,法官宣判:“原告紀文麗和被告張旭,張玲玲分家析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獨立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法官在上麵念,我在下麵聽著,緊張得不得了,不知道結果如何。盡管我已經確定我會贏,但萬事都有意外。而且贏和贏不一樣,一間也是贏,三間也是贏。
法官繼續往下念:“本院認為,通過查明本案事實,綜合當事人各方的訴辨主張及提交的相應證據,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以下四點,第一,張玲玲是否享有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第二,張玲玲是否能夠基於其所訴的出資行為,而主張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權。第三,張旭的母親李桂英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權。第四,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應如何進行分割。
關於爭議焦點一,農村宅基地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力,與享有者的特定身份相聯係。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就本案而言,張玲玲的戶籍性質是非農業,其並非北京市**區**鎮**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故張玲玲無權擁有本村的宅基地使用權,即其不享有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另雙方均提交了房屋建設申請的相關手續。紀文麗提交的《農民住宅建設申請審批表》雖為複印件,但此複印件與北京市**區**鎮人民政府留存的原件一致,本院對此證據予以認定,張玲玲提交的《農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並未在鎮級人民政府備案,且張玲玲並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無權申請建房,幫本院對張玲玲提交的該份證據不予認定。
關於焦點二,因張旭係北京市**區**鎮**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建房是以其名義申請,故張玲玲不能以其所訴的出資行為,而主張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即使張玲玲在建房過程中有過出資行為,對其出資行為在明確法律關係性質的基礎上,另得解決,本案中不宜處理。
關於爭議焦點三,李桂英雖屬北京市**區**鎮**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雙方均認可在建設涉案房屋時李桂英沒有出資,且其以前在子女處輪流居住,建房時並未在涉案房屋內生活,故李桂黃不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權。
關於爭議焦點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力,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張旭和紀文麗均為北京市**區**鎮**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涉案宅院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在張旭的名下,申請建房是以張旭的名義申請,建房行為亦發生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另考慮張旭和紀文麗婚後在涉案宅院內生活,紀文麗隻是在雙方分居後未在涉案宅院內居住生活,故涉案房屋應歸張旭和紀文麗所有為宜。具體到紀文麗享有的份額,本院根據建房時的出資情況,房屋的格局,雙方的居住情況等因素酌情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