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隔海相望的台灣 第二節經濟起飛與政治波動
一、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
50年代,台灣經濟的恢複和發展,使台灣當局度過了風雨飄搖的困境,解決了吃穿問題,在台灣站住了腳跟。但到50年代末60年代初,在台灣經濟發展中出現了一些新問題:①島內市場飽和,生產過剩,替代進口工業發展受阻,失業現象嚴重。當時島內消費水平低,人均國民收入200美元,以紡織品和服裝等非耐用消費品生產為中心的替代進口工業生產能力開始過剩,50%的企業開工不足。台灣的人口從1945年的600萬人猛增到1965年的1.263萬人。耕地不足,大量農村過剩勞動力流入城市,形成一支龐大的產業後備軍,使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麵臨不少問題。②“美援”即將停止,建設資金不足。從1960年美元危機之後,美國對外援助的方式從贈款轉為貸款,而且款額不斷減少。1961年,美國通知台灣當局,預定在1965年停止對台灣提供“經濟援助”。“美援”一旦停止,台灣的建設資金就將遇到很大困難。③對外貿易連年逆差,平均在1億美元左右。當時台灣的“國防”支出平均占“中央”預算的70%以上。龐大的軍費開支,導致財政困難,阻礙經濟發展。從1950年至1963年的14年中,台灣有10年赤字,財政相當困難。同時還存在著技術薄弱、資源缺乏等問題。這一係列及外貿問題的出現,說明如果繼續發展內向型經濟勢必將導致整個經濟的停滯或衰退。
為了扭轉這種不利局勢,台灣當局采取了新的經濟發展戰略:變內向型經濟為外向型經濟,由進口替代轉向出口導向,大力發展勞力密集的出口加工工業,擠進國際市場,拓展對外貿易,以帶動整個經濟發展。為實現經濟發展這一新戰略,台灣當局從1958年到1961年進行了一係列經濟改革,製訂了《加速經濟發展十九點計劃》。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①實行財政改革,搞貿易局部自由化,逐步向市場經濟轉變,取消50年代限製進口的各種規定,鼓勵出口生產,促使更多的製造廠家轉向發展出口加工業。②鼓勵內外投資和技術合作,多形式地籌集資金,引進技術。1960年9月頒布的《獎勵投資條例》,對投資者實行減免稅,幫助解決投資設廠的工業用地,並製定了若幹有利於投資者的法規,鼓勵內外投資商增加投資。還采取措施鼓勵僑外投資。1962年8月頒布《技術合作條例》,規定華僑和外國人可用提供專門技術或專利權的形式同台灣進行技術合作,其報酬可結彙彙出,以利引進先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和工業生產技術水平,擴大出口能力。③改善投資環境,設置加工出口區,大量引進外資。台灣當局為了促進投資,發展外銷,增加產品及勞務輸出,於1964年1月公布《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即劃出一定地區作為加工出口區,實行特殊政策。如規定17種出口工業可在加工出口區投資設廠進行生產和出口,為此目的而進口的原料、設備和半成品等可免征進口稅,並免稅出口其工業產品。還實行簡化手續、放寬外彙及外貿管理等措施。1965年3月開始建立高雄加工出口區,1969年又開辟了楠梓和台中兩個加工出口區。這3個加工出口區共占地約180公頃,建設耗資新台幣約6.16億元。1966年到1972年,3個加工出口區內共設廠226家,就業人數近6萬人,吸收投資7.78億美元,出口額達4.41億美元。加工出口區的建立,在吸收投資、引進技術、擴大就業、拓展外銷、增加外彙收支等方麵,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促進了台灣經濟的起飛。加工出口區在整個台灣經濟中的地位。
④實施第三、四、五期“四年計劃”。第三期“四年計劃”(1961~1964)的目標在於改善投資環境,提高生產能力,增強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擴展對外貿易,減少對美援的依賴,將經濟逐步引向新的結構。執行的結果是,經濟增長率達到9.5%,其中農業年均增長6.3%(計劃經濟5.4%),工業年均增長14.9%(計劃12.1%),外貿發展更為迅速,出口完成計劃指標的138.4%,為127320萬美元,進口達到計劃指標111.2%,為139880萬美元【茅家琦:《台灣三十年》,第81~82頁。】第三期“四年計劃”的成功實施,大大改變了台灣的經濟狀況。1964年起,台灣經濟結束了初步發展時期,進入所謂的“起飛”階段。從1965年到1972年,台灣又實行了第四、五中期“四年經濟建設計劃”。這兩期的重點大致一樣,都在於改善投資環境,增加投資,改進經濟結構,提高生產技術和管理水平,同時大力發展加工出口工業,改善國際收支狀況。但第四期計劃較為注重發展加工出口工業,第五期計劃較為注重農業問題。從執行的情況看,1965年到1972年間工業年均增長率高達19.5%,其1968年和1971年分別達到22.3%和24.1%,從而最終確立了出口導向型經濟。【周任、齊欣、魏大業:《台灣經濟》,第84~85頁。】但隨著工業特別是加工出口工業的迅速發展,導致農業勞動力過度外移,農業工資上升,工農業收入差距拉大,出現了工業發展的黃金時期和農業發展相對緩慢的不平衡局麵不僅使農業難以成為工業發展的巨大動力,而且工業的發展也受到緩滯的威脅。為了改變這種狀況,1969年11月,台灣當局宣布了《新農業政策綱領》並成立“中央策劃小組”作為農業新政策的監督機構。《綱領》包括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推行農業機械、充裕農業生產資料、穩定農產品價格等4項重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於謀求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提高農家所得,刺激農業生產。不過這些措施收效甚微,並沒有改變農業不景氣的局麵。1965年到1973年間,農業年均增長率為3.53%。1972年9月,台灣當局又公布了《加速農村建設重要措施》。企圖刺激農業生產的發展,但直到80年代,台灣農業生產的發展,但直到80年代初,台灣農業仍然沒有景氣的征兆。
上述各項措施的實施,使台灣經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經濟結構從以農業為主轉為以工業為主;工業以進口替代工業為主轉為以出口工業為主;工業內部重工業比重增加,紡織工業、電子電器工業發展迅速;產業結構由勞動力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過渡;私人資本和民營工商業在台灣經濟中的份額快速增長。1963年台灣工業生產淨值首次超過農業【魏萼:《揭開台灣經濟發展之謎》,台灣遠景出片版公司1980年版,第136~137頁】1971年台灣外貿扭轉了延續18年之入的入超局麵,開始由逆差變為順差。1966年台灣重工業首次超過了輕工業【秦孝儀主編:《中華民國經濟發展史》,台灣近代中國出版社1983年版,第1247頁。】。
1963~1972年,民營工商業年均增長率為23.3%,是官營工商業增長速度的1.13倍。私人財團資本。與官僚資本、外國資本鼎足而立,成為台灣經濟的三大支柱,私人財用資本成為國民黨當局在台灣維持統治所必須倚重的一股重要的經濟和政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