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泰誓下第三(1 / 2)

卷十一 泰誓下第三

時厥明,王乃大巡六師,明誓眾士。是其戊午明日,師出以律,三申令之,重難之義。眾士,百夫長已上。○令,力政反。重,直用反。長,丁丈反。已音以。上,時掌反。

[疏]傳“是其”至“已上”○正義曰:上篇未次而誓,故略言“大會”。中篇既次乃誓,為文稍詳,故言“以師畢會”。此篇最在其後,為文亦詳,故言“大巡六師”。巡繞周遍大其事,故稱“大”也。“師”者,眾也。天子之行,通以六師為言。於時諸侯盡會,其師不啻六也。“師出以律”,《易·師卦》初六爻辭也。“律”,法也。行師以法,即誓敕賞勸是也。禮成於三,故為三篇之誓。三度申重號令,為重慎艱難之義也。《孫子兵法》“三令五申之”,此誓三篇,亦為三令之事也。《牧誓》王所呼者,從上而下,至“百夫長”而止,知此“眾士”是“百夫長已上”也。

王曰:“嗚呼!我西土君子,天有顯道,厥類惟彰。言天有明道,其義類惟明,言王所宜法則。

[疏]傳“言天”至“法則”○正義曰:《孝經》雲:“則天之明。”昭二十五年《左傳》雲:“以象天明。”是治民之事,皆法天之道。天有尊卑之序,人有上下之節,三正五常,皆在於天,有其明道,此天之明道。“其義類惟明”,言明白可效,王者所宜法則之。將言商王不法天道,故先標二句於前。其下乃述商王違天之事,言其罪宜誅也。

今商王受,狎侮五常,荒怠弗敬。輕狎五常之教,侮慢不行,大為怠惰,不敬天地神明。○惰,徒臥反。

[疏]傳“輕狎”至“神明”○正義曰:鄭玄《論語注》雲:“狎,慣忽之。”言慣見而忽也,意與“侮”同,傳因文重而分之。“五常”即五典,謂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者人之常行,法天明道為之。輕狎五常之教,侮慢而不遵行之,是違天顯也。訓“荒”為大,大為怠惰。“不敬”謂“不敬天地神明”也。上篇雲“不事上帝神祇”,知此“不敬天地神明”也。《禮》雲:“毋不敬。”傳舉“天地”以言,明每事皆不敬也。

自絕於天,結怨於民。不敬天,自絕之。酷虐民,結怨之。斮朝涉之脛,剖賢人之心,冬月見朝涉水者,謂其脛耐寒,斬而視之。比幹忠諫,謂其心異於人,剖而觀之。酷虐之甚。○斮,側略反,又士略反。朝,陟遙反。脛,戶定反。剖,普口反。耐,乃代反。

[疏]傳“冬月”至“之甚”○正義曰:《釋器》雲:“魚曰斮之。”樊光雲:“斮,斫也。”《說文》雲:“斮,斬也。”斬朝涉水之脛,必有所由,知冬月見朝涉水者,謂其脛耐寒,疑其骨髓有異,斬而視之。其事或當有所出也。《殷本紀》雲:“微子既去,比幹曰:‘為人臣者,不得不以死爭。’乃強諫。紂怒曰:‘吾聞聖人心有七竅。’遂剖比幹,觀其心。”是紂謂比幹心異於人,剖而觀之。言酷虐之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