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指控阿坤綁架她,並綁架毆打她的丈夫和女兒,拍下照片威脅她。
“他半夜把我放走,讓我把追蹤器和竊聽器放到被害人身上,我想報警可是我不敢,他說他們從被害人身上得到想要的之後,就會把我家人放回來,我沒有辦法,隻能這樣做……我對不起那個被我害死的人。”
越往後說女子越是哽咽,好不容易說完她已然泣不成聲,於是她被暫時帶下去等情緒穩定之後再帶上來。
隨後嘉興律師向法官出示警方調查的物證,“嫌犯當日根據該女子放在死者身上的追蹤器和竊聽器得知死者會去東山,然後趕到東山將死者殺害並且企圖埋屍,這是警方調查結果,現場唯一的作案工具就是這把鐵鍬,屍檢報告顯示,死者致死原因是被鈍器反複擊中後腦造成腦骨破裂,並在死者倒地後用鈍器切斷頸部喉管和動脈,根據現場調查,死者將要埋屍之地有死者掙紮跡象,是案發現場無異。”
“追蹤器與竊聽器被被告拿走銷毀,所以無法得知當日被被告聽到的內容是什麼。”
齊啟:“在屍檢中,死者身上並沒有發現追蹤器和竊聽器,根據警方到達現場並且抓獲被告的時間,以及死者死亡時間,被告到達東山的時間;死者是在下午三點死亡,被告卻是在三點二十分到達,緊接著警方在四點二十五分到達,所以你說的不成立。”
嘉興律師:“沒有明確證據表明被告是在三點二十分到達,他們幾人為了成功殺人並防止留下證據,專門在沒有監控的東山山腳下居民小巷進入,這裏有居民可以作證。”
齊啟將一段道路監控視頻呈交給法官:“當天中午的道路監控證明,被告人從西郊出發經過壹城區時是三點整,而從壹城區到達東山無監控區的時間是三點十分,而從無監控區到達東山山腳剛好十分鍾;你說被告是從居民小巷進入,可居民小巷到山腳需要十五分鍾,所以你說的不成立。”
“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表明被告是在三點二十到達。”
“被告開車前往,依據汽車的耗油量及幾個路口的監控可以計算出時間。”
齊啟轉頭問被帶上庭的居民證人,“當日你看到他們一路開車前往是嗎?”
“是的,他們一路開的很急。”
“那這樣說來他們並沒有下車?”
“對。”
嘉興律師聽到齊啟這樣問,眼皮劇烈跳動了幾下,轉頭看了眼居民證人,兩人對上視線。
齊啟低頭翻了幾頁資料,繼續說道:“通過居民小巷雖然可以到達山腳,可巷子裏有一段路根本容不下這種型號的汽車通過,既然通不過,幾人又沒有下車,我想請問山腳下的汽車是怎麼到達的?飛過去嗎?”
對方聽聞嗤笑一聲:“巷子剛好前幾天修路,拆除了沿路一些房屋,這種型號的汽車剛好可以通過,當日除了被告的那輛車以及事發後的警車再無其他車輛駛向東山方向,警方是在大路行駛,更何況警方勘察了巷子裏,因為要新修路,那一段路是土路,地麵上的輪胎痕跡正是來自被告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