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章 章一凡告於波(1 / 2)

章一凡冷靜分析過後,覺得自己非常有必要為於鴻討回公道。於是她去找出當地有名的律師,詢問了相關的法律。章一凡認定了於波就是進行經濟詐騙。

通過可恥的騙取於鴻的信任後,他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故意在交期項目上中設定陷阱,讓本來是半年的交貨期變成了半個月,以此來騙得違約金。

那名李律師在詳細聽了章一凡所講的事例,再結合手中的證據。對章一凡說:“我並不認為你能告得贏於波。”

章一凡疑惑地看著他,問:“可是,這些證據都證明了他是欺騙行為呀。什麼不能讓判他的罪呢。”

李律師說:“據我的了解,經濟詐騙與普通的經濟合同糾紛不同,普通的經濟合同糾紛是指經濟主體在正常的經營活動中因簽約、履約而產生的爭議,合同雙方並沒有非法占有的意圖;而經濟詐騙則純粹是把合同當做詐騙的一種手段。”

他停了下來,喝了口茶,繼續說:“現實中,經濟詐騙與普通的經濟合同糾紛往往很難區分,這主要是由於詐騙者采取了經濟合同的偽裝形式而使其主觀意圖難以把握。就算在主觀方麵,其有欺騙的故意,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可是客觀方麵,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行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隻要簽訂了合同,對方當事人給付了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其犯罪目的就已實現,然後便逃跑、隱藏、躲避。”

“他於波不就是簽訂了雙方並不認同的合同嗎?”章一凡仍不放棄。

“於波沒有符合這些客觀的方麵,這起事故中,最為主要的方麵是於鴻方麵的疏忽所導致。並不能推斷合同當事人想能過簽訂合同來騙取違約金。”李律師拿起了自己的公文包,一付抱歉的樣子。

“對不起,恕我不能幫你。”

這個結果讓章一凡大吃一驚,沒有想到於波居然能做得滴水不漏的,就算知道是他所做,可是硬是無法讓他冶罪。章一凡感到很悲哀。善有善報,惡有惡報,聽起來好象很有道理,其實是些似是而非的句子,也沒有當真的發生過。

於波的如此之惡行,先是有父母護著,變本加厲地欺壓著她不說,就先講著這合同騙錢的事,章一凡不想跟於媽媽他們說,沒有用,他們是不會相信自己的親生兒子會害他的弟弟。“惡有惡報”,

可是有些作惡的人,都是遭人厭惡的,所以,遭到報應的機率要大一些。但是,在社會上,除了那些罪大惡極的惡人之外(雖說罪大惡極,也不可能將其一一治罪),哪裏會得到惡報。社會上,就是那些欺行霸市的人,最為耀武揚威;就是那些敢欺負老實人的“惡人”,日子最好過。現在是這樣,未來也是這樣。就算惡人得到報應,坐牢也好,被殺也罷,他(她)享受一年的時間,就比善人苟活一輩子好一萬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