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一點關於宋金元婦女地位的考據
(一)財產權
女兒財產權
宋代女兒已婚未婚對其在父家家產取得之方式與數量俱有差異,分五項言之。
嫁資
嫁資是女兒所得最主要之父家家產。在宋榜擇婿(惟選擇讀書入仕常會遭經濟上困難)盛風下,嫁資被抬高是正常現象。《宋刑統》戶婚律規定女子可比照來聘減半作妝奩,甚至有比娶媳價昂者。蘇軾(1036-1101)就曾借出200貫錢資助女親戚出嫁;當然亦有導致貧女難嫁例。袁采(?-?)《世範》誡嫁資宜及早準備,多予女(母尤願如此)若子不中用,日後可投靠女兒;趙鼎(1085-1147)《家訓筆錄》更詳訂數額。司馬光(1019-1086)主幾代人同堂共居不分家,不主女兒得享分產。女子有以嫁資貢獻夫家,則嫁資是夫家家產一部分,如杜衍(978-1057)(朱熹﹝1130-1200﹞主此)。丈夫有時把田產歸妻名下以避當作共財而分掉的可能(袁采卻指若夫亡,妻或會攜產再嫁)。夫可用亡妻錢買妾。
【嫁資盛行地區傾向一夫一妻製且離婚很少】(妾才沒嫁資)。南宋大概因南方女性經濟角色重要,女方隻等男方三年便有改嫁之權。金元逆轉,金改為五年,元改為十一年;又因【金元時期娶妻須耗巨額聘財,幾乎等同買斷該女子】,遂有無條件等待之義務。
在室女代亡父繼承一半應分族產,餘半沒官。
【戶絕則在室女可繼承父產全部(南宋以300貫為上限。)】若有出嫁親女被出,或歸宗(已嫁而歸)寡婦無子,與在室女同。若隻有出嫁親女,則可得三分一,餘沒官。若父母死時有應承分之子,應承分之子縱稍後死,出嫁親女是一出嫁姊妹身分,無財產承繼權。(亦有弟為維係姊弟情誼而分產予姊者,參《宋史.呂陶傳》。)(【元律止有寡婦無子及絕戶女﹝不管嫁否﹞,得三分之一,婦女乃不應分產之人】)。
有親子的女兒分產
南宋大概因南方女性農業勞動之經濟角色重要,南宋律規定:
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明公書判清明集》戶婚門,分析類)
至論留女兒在家為之招贅婿(靠女人延續家庭除招贅婿,可收養族人以外的3歲或以下的親戚),贅婿多以貧家入贅助營產業,可得三成財產(亦有與族人因而發生衝突例)。宋元已婚婦女對夫族及娘家均有互相依存之關係。【宋人認為夫妻可分開,已婚女子與娘家卻不能分開】﹝趙鼎臣《竹隱畸士集》卷14,頁1上-4下﹞,婦女並未因浙江浦江《鄭氏規範》﹝皇帝旌表之家規族訓範本﹞所定禮教,婚後須割斷婦女與娘家之關係,實則剛好相反。母係親族常協助出嫁之孤寡:大則處理財產糾紛,小則作些經濟援助,皆是人情之常。他如歸宗寡居以事兄嫂;或喪夫後帶子女回娘家養;【甚至有回娘家管產業等例】。
妻子財產權
對一名妻子言,她與夫族之關係是因婚姻而來,財產之轉移是以婚姻是否持續作準。婚姻關係存在時,嫁妝須‘同夫作主’。喪夫後隻要不改嫁(接腳夫隻屬同居,代寡婦主持家計並增勞動力而已﹝願意招婿的常是公婆,流行貧民間如佃戶﹞不算改嫁。明律不允),繼續在夫家履行母權,【宋寡婦有財產保管及營運權(限額5000貫)】。要談妻子個人的財產自主權,有兩種情形:
【宋律妻財非族財】,在婚書上列明。【一旦離婚可自行帶走嫁妝。】金元以後,婚姻之買賣性濃,婦女被視作家族財產一部分。至元八年(1271)前,夫死歸宗妻得妝奩之三分之一。大德七年(1303)除無故出妻,婦女改嫁或歸宗、寡婦再嫁,俱失私有財產權,故守節最合乎經濟原則。【元廢除寡婦攜原嫁妝改嫁的權利】,這使得她們不但不受娘家的歡迎,同時也減低她們在婚姻市場上的價值與再婚的機率:相反,寡婦的夫家卻更有動機為奪產而強迫寡婦再嫁。元既禁寡婦再嫁,復以封贈限製、再嫁由翁姑主婚。相對宋神宗朝(1068-1085)取消命婦不能再嫁之規定,南宋婦不以其再嫁被排除在受封名單外(為落實孝道精神)。就越顯元律之逆轉。宋婦女或有托媒再嫁、或由兄長主婚等人性化美談。
夫亡無子不改嫁。
母親財產權
基於家族主義,一位母親的家庭財政權不及孝道來得絕對。故有論者謂從子是三從中最沒意義的。【兩宋律規定任何財產處理皆須母親出麵】,惟限製如下:
等子孫長大與之一起立契典賣物業。
再嫁則失原夫家財產處分權(宋母子或兄弟姊妹間爭產案倒有的是,南宋寡母在堂即予分家,寡母得養老田。金元律無禁父母在而分產,兄弟爭產案例較多,亦反映婦女﹝不管是女、妻、母﹞財產權不受元律保護之現象)
(二)職業
‘長大避深室,藏頭羞見人’(傅玄﹝217-278﹞〈苦相篇〉)、大門不出,二門不邁’,意同婦女纏足,隻是閨媛之清規。官紳家族婦女角色或以自身文化素質輔助夫、子成材立業;或經營管理家政促進家族興旺;至於民婦,在對外職業上之積極性固多為家庭經濟而非為個人自我成就感上之滿足,這可從農漁工商各業的協助性角色及女婢、妓`女的附屬、被壓角色得到印證。實則時至今日,並無太大的轉變。
(甲)產業類
中國自古以農立國,賦稅多自田出。以勞動力密集為特征的水田稻作方式於農家勞動力言,可說是不分男女老幼,一律投入;各種典籍如《夷堅誌》可見婦女協助農事之記載。無論插秧、灌溉至收成,婦女所擔負的角色無異於男性。兼營副業幫補納稅後的微薄家用,擔子多以婦女養蠶、縫紉、刺繡、紡織負責;當然,無田可種,視副業作專業的也所在多有。從洪邁(1123-1202)提到60歲寡婦每天往人家紡線織布,然後回家與8歲孫共餐事可見布匹生產商品化的情況。
至於婦女從商,以飲食業為主,其中甚至有作坊,磨麵自賣:
(董國慶妾)性慧解,有姿色,見董貧,則以治生為己任。罄家所有,買磨驢七八頭,麥數十斛,每得麵,自騎驢入城鬻之,至晚負錢以歸。率數日一出,如是三年,獲利愈益多,有田宅矣(《夷堅乙誌》卷一〈俠婦人〉,頁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