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五十七章 葉鳴怎麼還這麼猖狂(1 / 2)

葉鳴知道陳建立在裝傻:吳麗嬌被勞教,肯定就是他指使和操縱的。但他說的也確實有道理:對吳麗嬌進行勞教,確實是公安局的具體事務,與他這個縣委書記無關,他沒有權力也沒有義務去關注這麼一個具體的個案。他如果硬是不承認這事與他有關,葉鳴也沒有辦法。

本來,葉鳴是想向陳建立指出吳麗嬌被勞教案中存在的程序和法律依據上的質疑的,但現在一看他的這裝傻的態度,就知道自己此刻多說其他什麼都沒有任何含義,於是便直截了當地說:“陳書記,您說您不知道吳麗嬌被勞教的事情,我相信您。但是,因為吳麗嬌的案子,關係到湟源縣的非法集資問題。她之所以被勞教,也是因為非法集資問題上訪而引起的。您是湟源縣打擊非法集資領導小組的組長,對於這樣一個案子,應該予以關注。

“我現在之所以來找您,是因為我對吳麗嬌被勞教案件有幾個疑問:第一,吳麗嬌之所以要上訪,是因為她對和順公司的資產被查封、她丈夫在看守所離奇自殺有疑問,懷疑有人在裏麵做了手腳。所以,她的上訪理由還是成立的。更何況,她還是通過正當途徑上訪,並沒有在哪個地方、哪個部門鬧事,也沒有到處無理取鬧。所以,公安機關對她進行勞教,是否處罰過重?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第二,據我了解,吳麗嬌從被拘留到被送進勞教所,隻有短短的四五天時間。而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勞教案件規定》:對一個違法人員進行勞教,首先要由辦理機關查清違法事實,並填寫《勞動教養呈批報告》,報縣公安局法製辦審批。法製辦審批後,再報市勞教委審批。勞教委在審批時,也要進行調查和聆訊,還要進行合議和審核,最後才能做出勞教決定。按照這個程序,在四五天時間內就將一個人送進勞教所,顯然是做不到的。因此,我懷疑縣公安局在辦理吳麗嬌勞教案時,省略了很多程序,有必要進行審查。

“第三,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勞教案件規定》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呈報單位應當在收到《勞動教養決定書》之日起的二日內,向被勞動教養人員及其家屬宣布決定勞動教養的事實、依據、期限,以及被勞動教養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並將《勞動教養決定書》送達被勞動教養人員和被侵害人。被勞動教養人員及其家屬應當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者捺指印。而現在,吳麗嬌的家屬就是她的母親。但是,到現在為止,縣公安局還沒有任何人向吳麗嬌母親送達《勞動教養決定書》。所以,這也是違反程序的。

“對於這樣一起違反程序、並有很多疑點的勞動教養案件,我覺得陳書記您不能坐視不管。我鄭重建議:縣委要對吳麗嬌被勞教一案進行幹涉和審查,看是否有違法和違反程序的地方。否則的話,將來一旦出了問題,湟源縣打擊非法集資領導小組是要負責任的。”

葉鳴在得知吳麗嬌被勞教後,立即就上網查詢了有關勞教案件辦理的法律規定。他的記憶裏極好,隻花了十幾分鍾,就記下了一些關鍵條款。因此,他此刻在對陳建立提出質疑時,有理有據、條理清晰,令陳建立在一瞬間竟然有一絲絲的慌亂:這小子,看來還真不簡單,居然能夠背誦有關勞動教養的條文,而且一下子就抓住了這個案件的要害和漏洞。看來,以後真的要多花精力對付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