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婢”者卑也 第三節婢女的地位
婢女一個重要的特點是沒有獨立戶籍,或依附於官府,或依附於私家。在這方麵,婢女還不如娼妓、優伶之流。這些人雖不在四民之列,屬於賤籍,盡管是入另冊,但她們總還有自己的戶籍。而婢女就不同,她們沒有獨立戶籍,這意味著她們沒有任何自由,甚至不被當做人看。唐律有所謂的“奴婢賤人,律比畜產”的說法。明代婢女仍屬賤籍。《居家必用事類全集》載:“名編戶籍,素本齊民謂之良;店戶、倡優、官私奴婢謂之賤。”呂坤在《閨苑圖說》中亦雲:“婢也賤……論勢分,則大夫士庶人妻不相齒。”
婢女稱主人為家長,家長與奴婢間具有嚴格的主仆名分。家長及其家族對奴婢有絕對的權利。這種權利得到法律的切實保證。
一、所有權
婢女對主人有強烈的隸屬關係,不經放免,不能脫離主人,否則要受嚴懲。按唐律規定,婢女私逃,達到一天就要杖60下,然後每增加3天罪加一等。即使婢女犯罪,也不能離開主人去服刑,而是在主人家服刑,隻不過要加重處罰,實行“加杖法”,比如判一年徒刑的,加杖120次,罪行嚴重的,每增一等罪,另加杖20次。杖畢仍交原主。
主人對婢女的所有權,還反映在對婢女所生子女的占有上。這是因為,婢既是主人的財產,其所生了_女自然歸主人所有,其性質如同主人的馬生駒一樣,駒屬主人而不屬馬:唐律明確規定:“生產蕃息者,謂婢產子,馬生駒之類。”《文苑英華》卷五三一載有“婢判”,反映的就是這一情況。判詞內容大致為:阿劉母原來是蔣恭家婢女,懷孕後被放為客女出嫁生下阿劉。當蔣恭去世以後,蔣恭嫂將阿劉充作女婢。阿劉不服上訴。
判文中所爭議的問題在於,阿劉母在放免為客女之前已懷有阿劉,蔣恭嫂據此認定阿劉生下後,身份應為蔣家婢女,而不是隨其母親身份成為客女。判詞的作者則認為這是站不住腳的,因為阿劉母腹中的阿劉身份應隨其母親,既然母親的身份已由婢女轉變為客女,其腹中的胎兒,身份自然隨其母親改變。作者又援引秦始皇據傳為呂不韋之子的典故,指出如果阿劉屬於蔣家婢女,那麼秦朝豈不要歸於呂氏家族了,這顯然是不可能的。
蔣恭嫂把阿劉母所生阿劉的身份認作婢女,其所有權理當屬於原主人蔣恭家,阿劉母親無權處置。相反,阿劉的身份若隨其母成為客女,那麼其母親便擁有對自己女兒的支配權,蔣恭家則無權幹涉。正由於阿劉是婢女抑或客女直接決定了其與舊主人及自己母親的關係問題,因而阿劉身份的確定,便成為整個判文爭論的中心所在。該判文的內容充分說明奴婢無權力處置自己的子女。
婢女對所生子女無處置權,反映在很多方麵。比如關於婢女後代的婚姻決定權,《唐律》明確規定:婢女不但自身屬於主人,所生子女也應由主人處分。如果婢女私自將所生女兒嫁人,要按所得財禮多少,計贓量刑。達到五匹要判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匹,罪加一等。如果婢女將所生子女送人或出賣,性質更嚴重,與強盜同罪。
更令人發指的是,主人對於婢所生子,握有生殺大權,殺了白殺,法律沒有任何懲罰規定。比如,有個叫錢秋紉的,他的父親對婢女所生子女就都全部害死。有一天,一婢子將生,錢父又要把孩子溺於水中。錢秋紉請求父親不要那樣做。其父說,你要留他,你就養他。錢秋紉遂撫養這個孩子,取名哥留。
另據《效擎集》卷下《木綿庵記》記載,南宋奸相賈似道,也是婢女所生,並且差點被主母殺掉。事情是這樣的:賈似道之父賈涉娶妻楊氏,卻一直沒有生子,心下常常不足,隻好借酒澆愁。酒能助興,也能亂性。賈涉有一次多喝了兩杯,恰好又遇見小婢胡海棠,忍不住做下了苟且之事.誰知道過了不久,胡海棠竟然乳脹腹凸,露出懷孕的跡象。賈涉之妻楊氏看出行跡後,便立即拷打胡海棠,命她交代懷孕情由。胡海棠隻得招供,說曾與家主賈涉有過一夜之情。楊氏聽後,有點不信,心想這老賈的能力我清楚,他要恁厲害我不早有娃娃了?於是接著拷問,到底還有誰參與其事。胡海棠經不起拷打,終於招供另與家奴似兒、道奴各有一腿。楊氏一聽,勃然大怒,心想本來要是老賈的龍種,我還想保全一下,哪知道竟與家奴有涉,當下決定,一旦孩子生下,立即處決。
哪知道老賈人緣極佳,胡海棠剛剛生產,楊氏還沒來得及下手,他的朋友們就聞訊而來,紛紛道喜。賈涉倉促間應道:“聊乘一時之興,不料有此。”眾人大笑一番後,都勸楊氏還是收留為好。楊氏無奈,隻好答應,但提出一個附加條件,即“此孽子,三種也,宜從三父姓名,日賈似道”,否則就殺掉喂狗。賈涉自覺理虧,隻得采納。自此,該孽種便各取賈涉、似兒、道奴一字而名之為“賈似道”。
二、管教權
盡管婢女在法律上如同畜產,但畢竟婢女有思想,能交流,主人為了獲得更好的服務,往往要對其再三進行教化,使其奴性十足。
明萬曆年間,莊元甫在其所撰《治家條約》中,對此有具體論述,內容大致是:對於奴婢,有事沒事都要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輕者罰錢,重者鞭責。這樣,既能促進生產,又能節約開支。況且女子與小人,越是飽暖越生事端。為了防患於未然,應當讓她們天天累死累活,“使力疲於奔走而不暇”,沒工夫胡思亂想,這樣就能把她們培養成合格的有用奴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