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商標權保護的正當性 第二節商標權保護的法哲學依據(1 / 3)

第一章商標權保護的正當性 第二節商標權保護的法哲學依據

商標權屬於傳統知識產權的一種,從法哲學的層次上考察,商標權的保護和其他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共通性,因而可以放在同一個框架內來探討。

根據目前國內學界的觀點,以下學說可以為包括商標權保護在內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法哲學支持,當然,這是以承認知識產權是財產權為前提的。

一洛克的財產權勞動理論

洛克的財產權勞動理論集中體現在他的《政府論》下篇第五章"論財產"。他的理論對後世學者產生了重大影響,被認為"具有一種圖騰的地位",因此成為說明私有財產正當性的一個主要理論依據。在知識產權製度出現後,尤其是在圍繞知識產權而出現的紛爭越來越多的當代,財產權勞動理論似乎是順理成章地成了為知識產權保護進行辯護的一個有力工具。為了判斷該理論能否適用於知識產權保護,對該理論的主要內容作一簡單歸納是必要的。

洛克的財產權勞動理論的主要內容可大致概括為以下幾點:

(一)上帝把土地上的一切給人類共有

作為古典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洛克沒有忘記《聖經》的說教,篤信地球上的一切都是上帝給予的。但這一內容實際上包含兩個層次:首先,地球上的一切都來自於上帝;其次,也是洛克後來反複強調的,上帝把地球上的一切給人類"共有"。"土地上所有自然生產的果實和它所養活的獸類,既是自然自發地生產的,就都歸人類所共有,而沒有人對這種處於自然狀態中的東西原來就具有排斥其餘人類的私人所有權"。這成為洛克展開其財產權勞動理論的一個基本前提。由於地球上的一切財產都屬於人類共有,因此,"除了唯一的全世界君主之外,誰也不能享有任何財產"的說法就是不能令人滿意的。

(二)人通過勞動使處於共有狀態的財產歸其私有

這是洛克財產權勞動理論的核心內容。由於地球上的一切財產本來屬於全人類共有,因此要使某一財產轉歸私人所有,就必須有某種"撥歸私用"的方式。這種方式就是勞動。對每個人來說,"他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我們可以說,是正當地屬於他的。所以隻要他使任何東西脫離自然所提供的和那個東西所處的狀態,他就已經摻進他的勞動,在這上麵摻進他自己所有的某些東西,因而使它成為他的財產。既然是由他來使這件東西脫離自然所安排給他的一般狀態,那麼在這上麵就由他的勞動加上了一些東西,從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權利。因為,既然勞動是勞動者無可爭議的所有物,那麼對於這一有所增益的東西,除他以外就沒有人能享有權利,至少在還留有足夠的同樣好的東西給其他人所共有的情況下,事情就是如此"。

勞動既是使財產脫離共有狀態成為私有財產的原因,也是勞動者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對其勞動對象取得私有權的根據。"誰把橡樹下拾得的橡實或樹林的樹上摘下的蘋果果腹時,誰就確已把它們撥歸己用。誰都不能否認,食物是完全應該由他消受的。......勞動使它們同公共的東西有所區別,勞動在萬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業上麵加上一些東西,這樣它們就成為他的私有的權利了。誰會說,因為他不曾得到全人類的同意使橡實或蘋果成為他的所有物,他就對這種撥歸私用的東西不享有權利呢?...一如果這樣的同意是必要的話,那麼,盡管上帝給予人類很豐富的東西,人類早已餓死了"。在隨後的論述中,洛克反複強調了勞動在財產權取得過程中的重要意義。按照這一理論,由於腦力勞動也是勞動,因此腦力勞動者對於其創造的知識產品也應享有所有權。

(三)人通過勞動取得財產權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留有足夠的同樣好的東西"給其他人共有,二是不得造成浪費

根據洛克的理論,任何人隻要通過勞動"在萬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業上麵加上一些東西",他就可以使這些對象成為其私有財產。這是否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勞動"按其意願盡量占取"原處於共有狀態的東西呢?洛克的回答是:"並非這樣。同一自然法,以這種方式給我們財產權,同時也對這種財產權加以限製。......上帝是以什麼限度給我們財產的呢?以供我們享用為度。誰能在一件東西敗壞之前盡量用它來供生活所需,誰就可以在那個限度內以他的勞動在這件東西上確定他的財產權;超過這個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應得,就歸他人所有。上帝創造的東西不是供人們糟蹋或敗壞的。"但是,洛克反對任何人"按其意願盡量占取"是以這種占取超過了占墩人的生活需要,從而造成"糟蹋或敗壞"即浪費為前提的,換句話說,如果不致造成浪費,又能給他人留下"足夠的同樣好"的東西,那麼洛克並不反對這種占取,他在隨後的論述中明白無誤地表達了這一觀點:"的確,窖藏多於他能使用的東西是一件蠢事,也是一件不老實的事。假如他把一部分送給親人,使它不致在他的占有下一無用處地毀壞掉,這也算是他把它利用了;又假如他把擱了一星期就會腐爛的梅子換取能保持一年供他吃用的幹果,他就不會損傷什麼;隻要沒有東西在他手裏一無用處地毀壞掉,他就不曾糟蹋公有的財物,就不曾毀壞掉屬於他人的東西的任何部分。......這些結實耐久的東西,他喜歡積累多少都可以。超過他的正當財產的範圍與否,不在於他占有多少,而在於是否有什麼東西在他手裏一無用處的毀壞掉。"

至此,我們可以簡單地歸納洛克的財產權勞動理論的要點:在給他人留下足夠的同樣好的東西和不造成浪費的前提下,任何人可以通過勞動把原本屬於人類共有的東西變為私有。

對於洛克的財產權勞動理論能否作為說明知識產權正當性的一個理論依據,國內學者多持肯定觀點。有的學者雖然認為財產權勞動理論在說明知識產權正當性時會麵臨多種困難,但仍然認為它不失為理論依據之一,隻是不能以其作為唯一的依據。但在本文作者看來,洛克的財產權勞動理論在適用於知識產權保護時,存在不可克服的障礙,這使得它不能作為說明知識產權正當性的一種有效理論。

首先,《政府論》發表於英國"光榮革命"後的第二年。洛克發表《政府論》的目的在於駁斥保皇派的君權神授理論並徹底清除其影響(主要體現在《政府論》上篇),並從不同角度為資產階級的議會主權進行辯護(主要體現在《政府論》下篇)。因此,其有關財產權的論述,也是服務於這一政治目的的。"財產權的勞動說的意義在於政治方麵而不是經濟方麵"。"洛克提出勞動價值論,不是主要地作為經濟學的基礎,而是主要地作為一種辯護,說明以財產權代替了君權的革命是有理由的"。在洛克發表《政府論》的年代,知識產權在經濟生活中並不具有重要地位,知識產權製度也遠不如現今這麼發達。沒有證據顯示作為哲學家的洛克在忙於與保皇派進行激烈論戰時,已預見到了知識產權這個與議會主權看上去毫無關聯的主題的重要性,從而在其簡短的"論財產"一章中已將知識產權考慮在內。事實是,洛克在"論財產"一章中並未提及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財產,其為了說明自己的觀點所舉的例子無一不與有形財產有關。將洛克本來為其他目的而就財產權所作的論述套用到知識產權,未免顯得牽強。

其次,洛克的財產權勞動理論是建立在上帝將地球上的一切給人類共有這一前提之下的。然而,曆史學的研究告訴我們,這種所謂的共有狀態隻不過是一種臆想,在人類曆史上從來就不曾真正存在過。地球上的一切資源在歸屬上隻存在兩種狀態:有所有人和無所有人,恰恰不存在為全人類共有這種中間狀態(洛克的所謂共有,是自然狀態下的共有,與現代民法上的共有概念不可同日而語)。在人類社會的早期,一個部落之所以能夠占有其勢力範圍之內的土地,是因為在此之前該土地尚未被其他部落占有,即處於無主狀態,因此也不需要財產權勞動理論來為此種占有提供正當性依據。而在無形財產的世界中,這種共有狀態更讓人無法想象,因為任何一項智力成果在其被創造出來之前根本就不存在,自然也就無從共有。也許我們可以假定,對無形財產的共有不是指對每一項具體智力成果的共有,而是對作為智力成果基礎的知識--人類已掌握和未掌握的全部知識--的共有。但這種假定不免使人產生困惑:為什麼上帝把地球上的一切有形資源展現給了世人,卻不把對他的子民同樣重要的各種知識直接展示給他們,而要讓他們世世代代在黑暗中艱難地探索?假定上帝確實基於某種世人無法知曉的動機給屬於全人類共有的知識披上一層麵紗,那麼按照洛克的理論,任何人隻要付出了勞動,就可以將本來處於人類共有狀態的東西撥歸私用,無須法律確認。這樣一來,在知識產權法律製度產生之前人類已創造出來的智力成果,應悉歸發明創造人所有,其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成果,即為盜用。照此推理,當代絕大多數智力成果都不應受到保護。因為人類在當代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沒有哪一項不是以前人的知識積累為基礎,很難想象有任何人可以完全不依賴人類現有的知識體係而憑空作出一項發明創造。而按照洛克的理論,既有的知識皆各有其主,並不處於人類共有狀態,因此後人也就不可能通過在前人已享有所有權的知識上施加勞動而將相關成果"撥歸私用"。沒有理由認為洛克的理論隻保護當代人的智力創造活動而不適用於先人。

再次,洛克的理論與現代知識產權製度的現實存在諸多不合。

一是勞動的創造性問題。洛克並不要求勞動有任何創造性。例如他說:"誰把橡樹下拾得的橡實或樹林的樹上摘下的蘋果果腹時,誰就確已把它們撥歸己用";"我的馬所吃的草,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都成為我的財產";"誰能懷疑盛在水壺裏的水隻屬於汲水人的呢?"由此可見,任何有意識地獲取財產的行為,甚至包括無意識的動作,在洛克看來都是合格的勞動,可以成為取得財產權的基礎,無須任何創造性。而現代知識產權製度中的專利權和著作權,均要求權利人的勞動應有的一定程度的創造性,沒有創造性可能無法獲得這兩種權利。而不具有顯著性的標誌也不能作為商標注冊。

二是權利確認和權利存續期限問題。在洛克的理論中,通過勞動可以自動地獲得財產權,權利的取得無須法律確認,權利的存續也無期限限製。而現代知識產權製度中的多種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植物新品種權等,均需得到法律確認。權利的存續也多有期限限製,如專利權為20年,著作權為作者終身加死後50年等;

三是權利的排他性問題。在洛克的理論中,任何人隻要付出了勞動,就可以將本來處於人類共有狀態的財產"撥歸私用",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勞動取得同一類財產權。甲以自己的勞動開墾一塊荒地取得該地的所有權這一事實,並不妨礙乙以自己的勞動開墾另一塊荒地取得同樣的所有權。但在知識產權領域情況卻完全不同。一人就某項發明獲得專利後,其他人即使完全是依靠自己的勞動獨立地作出同樣的發明,也不能獲得專利。這種現象在著作權、商標權、植物新品種權等領域都存在。運用財產權勞動理論無法對這一現象作出合理的解釋。

然後,財產權勞動理論中的限製條件將導致否定大部分知識產權的效果。洛克為通過勞動獲取財產權設置的一個限製條件是,勞動者必須為他人留下"足夠的同樣好的東西"。而在當今世界,除了空氣、陽光和海水,似乎不再有什麼資源不具有稀缺性。有形世界如此,無形世界亦然。如果某項技術是他人從事生產或新的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不可替代的(這種技術在現實中大量存在),按照洛克的理論,這種技術即不能被授予專利,因為授予專利就可能使他人處於沒有"足夠的同樣好的東西"的境地。在其他知識產權部門,這種現象也不同程度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