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平行進口與商標侵權 第一節平行進口的基本理論問題
平行進口(parallel impoIt),是指未經進口國知識產權權利人授權,進口商從境外進口知識產權權利人或經其許可投放市場的商品的行為。由於該進口行為與進口國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進口行為平行發生,故稱為平行進口。又由於該進口行為既不是進口國知識產權權利人自己或經其授權的進口行為,進口的又不是在境外非法獲得的或假冒的"黑市"產品,而是名副其實的正宗貨,因而平行進口叉被稱為"灰色市場"( grey market)。限於本文的主題,以下的討論僅針對商標商品的平行進口。
一平行進口的典型形式及特點
平行進口可有多種不同的表現形式,但其典型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第一,普通平行進口。這是指A國的商標權人許可B國的經銷商或代理商等使用其商標,或授權後者直接在B國注冊該商標,商標商品投放到B國市場後,第三人(即平行進口商,下同)從A國市場合法獲得商標商品後也出口到B國市場,從而形成一條與B國的商標權人即授權進口商平行的進口渠道。此種情形發生在A國為低價市場而B國為高價市場的場合。
第二,返銷式平行進口。返銷式平行進口是A國商標權人將商標商品投放B國市場後,第三人從B國市場合法獲得商標商品後又進口到A國市場。此種情形發生在B國為低價市場而A國為高價市場的場合。
第三,向第三國的平行進口。這是指A國的商標權人分別許可B國和C國的經銷商或代理商等使用其商標或授權後者直接在B國和C國注冊該商標,商標商品投放B國和C國市場後,第三人在B國或C國市場合法獲得商標商品並將其進口到C國或B國市場,從而形成一條與B國或C國授權進口商平行的進口渠道。此種情形發生在B國和C國一國為高價市場,另一國為低價市場的場合。
不同形式的平行進口具有以下共同特點:
一是第三人的進口行為未經授權。在平行進口中,進口國或存在商標所有人,或存在商標權許可使用人,第三人不是商標權人,也未得到商標權人的進口授權。這是導致平行進口合法還是非法之爭的基礎。
二是進口商品是合法取得的真品。第三人進口商標商品的行為雖未經商標權人特別授權,但其在境外獲得的商品是商標權人或經其許可投放市場的正宗商品,第三人通過合法的途徑以合法的手段獲得該商品,該商品上貼附的商標為商標權人的真實商標,第三人並無任何假冒或仿冒行為。這是平行進口與普通商標侵權的根本區別。
三是商標的來源相同。在平行進口中,不管在出口國或進口國,商標的原始來源為同一人。通常情形是出口國的商標所有人與進口國的經銷商或代理商等簽訂獨占許可合同,許可後者在進口國使用其商標;也可能授權後者直接在進口國注冊其商標,由後者成為進口國該商標的所有人。在上述兩種情形下,無論出口國商標還是進口國商標,都來自同一來源即出口國的商標所有人。出口國商標權人和進口國商標權人之間存在某種經濟上的聯係,後者或為前者經銷商或代理人,或為其分公司等。如果出口國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在進口國被與其無關的他人注冊(包括被搶注),則處在兩個國家的同一商標就不能被認為來自同一來源。如果在後注冊的進口國商標未被撤銷而是受到保護,第三人未得到該國商標權人許可而進口貼附有出口國商標權人商標的商品,可能構成傳統的基於混淆的商標侵權,而不屬平行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