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國的丁國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權利,且規定該項權利非經丁國同意不得取消。事後,丙國向甲、乙、丁三國發出照會。表示接受該條約中給予丁國在嘉易河上航行權的規定。甲、乙、丙、丁四國都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締約國。對此,下列哪項判斷是正確的?
A.甲、乙兩國可以隨時通過修改條約的方式取消給予丁國的上述權利
B.丙國可以隨時以照會的方式,取消其承擔的上述義務
C.丁國不得拒絕接受上述權利
D.丁國如果沒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為接受了上述權利
答案:D.
解析: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當一個條約有意為第三國創設權利時,原則上應征得第三國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國沒有相反的表示,應推斷其接受這項權利,不必以書麵形式明示接受。故本題答案為D.
34.甲國與乙國在一場武裝衝突中,各自俘獲了數百名對方的戰俘。甲、乙兩國都是1949年關於對戰時平民和戰爭受難者保護的四個《日內瓦公約》的締約國。根據《日內瓦公約》中的有關規則,下列哪種行為不違背國際法?
A.甲國拒絕戰俘與其家庭通信或收發信件
B.甲國把乙國的戰俘作為戰利品在電視中展示
C.乙國沒收了甲國戰俘的所有貴重物品,上繳乙國國庫
D.乙國對被俘的甲國軍官和甲國士兵給予不同的生活待遇
答案:D.
解析:1.根據《日內瓦公約》,戰俘應享有規定的合法待遇和相關權利。主要包括:準許戰俘和其家庭通訊和收寄信件;不得侮辱戰俘的人格和尊嚴;戰俘的金錢和貴重物品可以由拘留國保存,但不得沒收;戰俘除因其軍職等級、性別、健康、年齡、及職業資格外,一律享有平等待遇,不得歧視。故本題答案為D.
35.甲公司在德國注冊成立,在中國進行商業活動時與中國的乙公司發生商務糾紛並訴諸中國法院。法院經審理查明:中公司的控股股東為英國人,甲公司在德國、英國和中國均有營業所。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法院應如何選擇確定本案甲公司營業所?
A.以其德國營業所為準
B.以其英國營業所為準
C.以其中國營業所為準
D.以當事人共同選擇的營業所為準
答案及解析:C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意見》第185條規定:“當事人有兩個以上營業所時,應以與產生糾紛有最密切聯係的營業所為準;當事人沒有營業所的,以其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準。”本題中,甲公司在中國進行商業活動時與中國的乙公司發生商務糾紛,並且甲公司在德國、英國和中國均有營業所,可以認定中國營業所為與糾紛有最密切聯係的營業所。法院應選擇甲公司中國營業所為本案中的營業所。故本題答案為C.
36.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下列哪項判斷是正確的?
A.對於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的外國被告提起涉外侵權訴訟,隻有該侵權行為實施地在我國境內時,其所屬轄區的中級人民法院才可以對該侵權訴訟行使管轄權
B.我國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選擇我國法院的書麵協議對涉外民事訴訟行使管轄權
C.對原本無權管轄的涉外民事訴訟,隻要該訴訟的被告前來出庭應訴,我國法院就可以對其行使管轄權
D.因在中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發生的糾紛,當事人隻能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