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真飲食的立法(1 / 1)

(四)清真飲食的立法

1978年,國家財政部、民委、勞動總局發布《關於妥善解決回族等職工的夥食問題的通知》指出,對少數民族長期曆史發展中形成的生活習慣,應予尊重,而不能有任何歧視,並要求有穆斯林少數民族職工的單位設專灶、食堂或備有專門灶具,以解決他們的膳食。1980年,國家商業部發布《關於回族等食用牛羊屠宰加工問題的通知》要求,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更好地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他們食用的牛羊肉應由阿訇屠宰。1989年,中國民航、交通部等相繼發布了關於做好對信奉伊斯蘭教各少數民族旅客用餐工作的通知。1993年國務院批準國家民委頒布實施了《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就清真餐飲業、生產加工業有關問題作了明確規定。2000年,國家教育部、國家民委聯合發布了關於在各級各類學校設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4月起,國家民委政法司受國務12院委托,開始著手全國清真食品的管理立法工作。

我國已有19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製定了專門的清真食品管理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如《青海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遼寧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天津市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管理辦法》《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以及《銀川市清真食品管理規定》《烏魯木齊市清真食品管理辦法》《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等。

對清真食品管理的立法是一個複雜的問題,要權衡宗教、民俗、曆史、地域、社會及人民群眾的接受程度等諸方麵因素,既要保證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群眾吃上“放心食品”,使其合法利益得到保障,也要有利於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穩定;既要有法可依、規範管理,又要有利於清真食品企業的生存和該產業的發展;既要適應我國改革開放的發展需求,又要適應國際交流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