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的法律總稱為秦律。公元前356年,商鞅在秦國推行變法,他采用李悝的《法經》,並改法為律,即為《秦律》。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後,修訂《秦律》,將其作為全國統一的法律頒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後,又修訂了秦朝的律令,不僅有《法經》六篇的內容,還加入了《田律》《效律》《置吏律》《倉律》《工律》《金布律》等內容,使秦朝的法律得到了更好的完善。在刑罰方麵,《秦律》的內容比前朝更為豐富,包括死刑、肉刑、徒刑、遷刑、笞刑、貲罰等,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封建基礎,維護統一的專製主義中央集權封建國家的經濟製度,維護地主階級對農民的政治壓迫,鎮壓農民的反抗活動。
《秦律》對後世有著深遠的影響,後代的《漢律》繼承了其絕大部分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