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大誥》是明太祖朱元璋時期一種特別的刑事法規,並不是《大明律》。朱元璋認為,元朝是由於朝廷暗弱才慘遭失敗,“威福下移,馴至於亂”,因此他主張以猛治國,刑用重典。他對犯罪特別是官吏犯罪處理尤為嚴重,還將親自審理的案件彙總總結,並附以自己對吏、民的“訓導”,合成一種臣民必須嚴格遵守的刑事特別法,即大誥,以此來訓誡和教導他們。
《明大誥》共4編236條,其中74條“大誥”,87條“大誥續編”,43條“大誥三編”,32條“大誥武臣”。《明大誥》的效力淩駕於《大明律》之上,處罰也較重,使用了很多如斷手、閹割為奴等法外酷刑,是刑罰製度上的一大倒退。朱元璋統治晚期,他認為國家治理行之有效,便在其他法規裏加入了很多大誥的內容,同時也廢除了一些法外酷刑。大誥在朱元璋死後基本喪失了法律效力。不過,在明朝末年時,若有人家還保存有大誥,那麼在犯流罪以下罪行時可以減輕一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