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詔獄”在古代有兩種含義,一種是由皇帝直接掌管的高等監獄,專門負責關押王公、將相大臣、後妃、皇族等朝廷欽犯的特殊監獄;另一種則是指由皇帝親自下詔書定罪的案子。
最早是在《漢書·文帝紀》中出現“詔獄”二字,文中有“絳侯周勃有罪,逮詣廷尉詔獄”的記載。在漢代,很多知名大臣如周勃、周亞夫、趙廣漢等人都曾下詔獄。詔獄不僅在關押犯人方麵有獨特之處,另外在審訊程序方麵也不依照現行法律,通常由皇帝親自處理,一張詔書便可決定案犯生死。
明中期以後,由於錦衣衛、東西廠的盛行,詔獄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成為專門的皇家監獄。錦衣衛、東廠詔獄審案多由太監指使,肆意使用酷刑,甚至私斃犯人,對此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等司法機關均無權過問。不過,雖然詔獄違背了法製的公平性,但它在考察皇帝詔旨和國家獄政方麵意義非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