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前後共兩次變法。
第一次是在秦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變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幾個方麵:一是編定戶籍,實行“連坐”,規定五家為“伍”,十家為“什”,一家犯法,其他四家必須告發;二是獎勵軍功,禁止私鬥,凡有軍功者,均可得到賜爵、賜地、賜官等獎賞。對私鬥者進行不同的處罰;三是鼓勵耕織,發展經濟,凡是多打糧食和多織布的人,均可免除勞役和賦稅,凡因經商或懶惰而導致貧困的,則全家淪為官奴;四是製定嚴厲的法令,“輕罪重刑”,即使犯的“罪”很小,也會受到很嚴重的處罰。甚至有傳說稱當時就連把灰倒在路上,也要處以黥刑。
新法公布後,在很多人擁護的同時也遭到了舊貴族的反對。太子明知故犯,商鞅決定一視同仁依法處置。但作為國君的繼承人,不能對太子施刑,商鞅便嚴厲地處罰了太子的兩位老師。
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商鞅進行第二次變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實行縣製,每縣設立縣令和縣丞,由國君任免,統一領取俸祿;二是清除過去國有土地上的道路和田界,鼓勵農民開墾荒地,承認土地私有,且允許買賣;三是統一全國度量衡的進位製度,即把升、鬥、丈、尺作統一規定,並製造統一的標準度量衡器,發放到全國各地。
商鞅經過兩次變法給舊貴族勢力帶來了沉重的打擊,同時促進了封建經濟的發展,鞏固了統治者的地位。經過多年的努力,秦國日益發展成為一個強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