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衛生監督調查取證(1 / 3)

二、行政執法證據的立法分類及製作要求

行政執法證據可以實物、聲音、圖像、文字等不同形式存在,衛生監督機構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收集到的證據種類很多,不同的證據外在表現形式各不相同,法律上對其內部實質要求也不一樣。

(一)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畫等所表達和記載的思想內容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書麵文件或其他物品,它具有穩定性強、易於保存、不受載體限製特點。書證按其來源,可以分為原本、副本、繕本、影印本、節錄本、譯本、認證本。書證提取注意事項:第一,盡量提取書證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於書證的原件),並經原件持有人簽字或蓋章,提取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節錄本;第二,提取由有關部門或個人保管的書證原件的複製件、影印件、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或個人核對無異議後加蓋其印章;第三,提取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報表、圖紙、賬冊等書證的,應附有說明材料;第四,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書證有其他規定的。此外,衛生監督執法中常用的現場檢查筆錄等執法文書屬於書證的一種形式:在製作時,必須先行告知衛生執法人員的身份並出示證件、核對當事人身份、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及義務、客觀記錄、交當事人核對,並應由製作人、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字的,應注明情況,並由在場證人簽字證明;現場檢查筆錄應現場製作完成,不得事後補作。

(二)物證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內在屬性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實體物和痕跡,具有客觀性、不可替代性、關聯性、間接性等特征。物證按其來源,可分為原始物證與複製物證。物證提取的注意事項:第一,作為行政執法證據,所取得的物證應盡量是原物;第二,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第三,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取樣本即可。

(三)視聽資料是指運用現代技術手段,以錄音、錄像所反映的聲音、形象、電子計算機所貯存的資料、其他科技設備所提供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具有直接、逼真、穩定、易編輯、易偽造等特點。製作、提取視聽資料的規則:第一,製作錄音、錄像,一般應當公開進行,確因執法需要(如暗訪等),可進行秘密錄音、錄像,應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且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製作、提取視聽資料,應注重其證據的充分性,要求真實記錄案件的全部法律關係;第三,注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第四,提取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取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複製件;第五,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二、行政執法證據的立法分類及製作要求

行政執法證據可以實物、聲音、圖像、文字等不同形式存在,衛生監督機構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收集到的證據種類很多,不同的證據外在表現形式各不相同,法律上對其內部實質要求也不一樣。

(一)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畫等所表達和記載的思想內容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書麵文件或其他物品,它具有穩定性強、易於保存、不受載體限製特點。書證按其來源,可以分為原本、副本、繕本、影印本、節錄本、譯本、認證本。書證提取注意事項:第一,盡量提取書證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於書證的原件),並經原件持有人簽字或蓋章,提取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節錄本;第二,提取由有關部門或個人保管的書證原件的複製件、影印件、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或個人核對無異議後加蓋其印章;第三,提取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報表、圖紙、賬冊等書證的,應附有說明材料;第四,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書證有其他規定的。此外,衛生監督執法中常用的現場檢查筆錄等執法文書屬於書證的一種形式:在製作時,必須先行告知衛生執法人員的身份並出示證件、核對當事人身份、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及義務、客觀記錄、交當事人核對,並應由製作人、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字的,應注明情況,並由在場證人簽字證明;現場檢查筆錄應現場製作完成,不得事後補作。

(二)物證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內在屬性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實體物和痕跡,具有客觀性、不可替代性、關聯性、間接性等特征。物證按其來源,可分為原始物證與複製物證。物證提取的注意事項:第一,作為行政執法證據,所取得的物證應盡量是原物;第二,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第三,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取樣本即可。

(三)視聽資料是指運用現代技術手段,以錄音、錄像所反映的聲音、形象、電子計算機所貯存的資料、其他科技設備所提供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具有直接、逼真、穩定、易編輯、易偽造等特點。製作、提取視聽資料的規則:第一,製作錄音、錄像,一般應當公開進行,確因執法需要(如暗訪等),可進行秘密錄音、錄像,應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且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製作、提取視聽資料,應注重其證據的充分性,要求真實記錄案件的全部法律關係;第三,注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第四,提取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取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複製件;第五,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