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適當原則
行政強製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解決行政強製的“亂”、“濫”問題,防止行政機關動輒采取行政強製,引發公權力與私權利的衝突:如情節輕微的,能不實施就不實施;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價值應適當;實施時所采取的手段應適當等。對行政強製措施實施是否適當的判斷,要綜合考量行政管理的迫切程度、可能存在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預期影響,行政實體法可以規定行政機關在有合理依據、有理由相信、有理由懷疑或懷疑行政相對人存在一定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就可以依法采取相應行政強製措施。
(三)教育與強製相結合
行政強製並非目的,通過必要的行政強製措施糾正違法行為,教育違法者和其他公民自覺守法,發揮法的預防功能、教育功能,才是行政強製措施設定與實施的最終目的。當然,教育不是自上而下的說教,也不是行政機關的“法外開恩”,而是行政機關的一項先行義務,執法人員應當本著客觀、公正之心,寓強製於教育,寓教育於強製,擺事實、講道理,兼顧製裁違法與權利保障。
三、行政強製措施的種類及實施方式
在新頒布實施的《行政強製法》中,衛生行政機關可能適用的行政強製措施主要有兩種:
(一)查封場所、設施或財物,扣押財物
1.查封、扣押對象
僅限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即查封、扣押對象必須是有證據證明與正在查處的違法行為和實施管理活動有直接關係。
下列場所、設施、物品不得查封、扣押:一是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二是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三是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複查封。除此之外,下列涉案財物也不得成為查封、扣押對象:第一,涉案但屬於行政相對人及其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第二,涉案但屬於案外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
2.查封、扣押期限
一般期限不超過30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在30日的基礎上再延長30日,具體延長期限由行政機關酌定處理。這裏的“情況複雜”,包括違法行為人數眾多、違法行為次數較多、法律關係比較複雜、證據收集困難等。延長查封、扣押期限應遵循以下規則:①延長期限應在一般期限屆滿前申請;②需經過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③延長期限最多不能超過30日,即查封、扣押最長期限為60日;④無論案情如何複雜,隻能申請延長一次;⑤延長期限應及時告知延期理由、依據、期限;⑥延長查封、扣押期限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
計算查封、扣押期限時,應注意《行政強製法》第69條規定,該法中10日以內期限均指工作日且不含法定節假日。對10日以上的期限,《行政強製法》並未規定,可見,查封、扣押期限應同時計算工作日與休息日。
(二)適當原則
行政強製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解決行政強製的“亂”、“濫”問題,防止行政機關動輒采取行政強製,引發公權力與私權利的衝突:如情節輕微的,能不實施就不實施;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價值應適當;實施時所采取的手段應適當等。對行政強製措施實施是否適當的判斷,要綜合考量行政管理的迫切程度、可能存在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預期影響,行政實體法可以規定行政機關在有合理依據、有理由相信、有理由懷疑或懷疑行政相對人存在一定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就可以依法采取相應行政強製措施。
(三)教育與強製相結合
行政強製並非目的,通過必要的行政強製措施糾正違法行為,教育違法者和其他公民自覺守法,發揮法的預防功能、教育功能,才是行政強製措施設定與實施的最終目的。當然,教育不是自上而下的說教,也不是行政機關的“法外開恩”,而是行政機關的一項先行義務,執法人員應當本著客觀、公正之心,寓強製於教育,寓教育於強製,擺事實、講道理,兼顧製裁違法與權利保障。
三、行政強製措施的種類及實施方式
在新頒布實施的《行政強製法》中,衛生行政機關可能適用的行政強製措施主要有兩種:
(一)查封場所、設施或財物,扣押財物
1.查封、扣押對象
僅限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即查封、扣押對象必須是有證據證明與正在查處的違法行為和實施管理活動有直接關係。
下列場所、設施、物品不得查封、扣押:一是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二是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三是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複查封。除此之外,下列涉案財物也不得成為查封、扣押對象:第一,涉案但屬於行政相對人及其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第二,涉案但屬於案外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