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案例分析(1 / 3)

(2)違法條款適用問題。本案認定學校為主體,行政處罰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處理。但研究《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三)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五)生物製品生產單位生產的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研究《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這裏的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主要是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規定的衛生要求。《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了生活飲用水的水質標準,包括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毒理學指標、細菌學指標和放射性指標等。標準規定的水質衛生要求也包括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毒理學指標、細菌學指標和放射性指標等四項。由於違反有關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飲用水,比如一些化學指標、放射性指標的不合格,不一定涉及傳染病的問題,因此本條中規定了“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前提。換言之,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飲用水供水單位,隻有在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情況下,才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責任和刑事責任,但本案菌落總數和總大腸菌群超標,作為微生物指示菌,可以認定為“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情況下”,可適用《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

案例二:生產銷售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案

【案情背景】

某省某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協查函要求核實我省衛生廳頒發的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經核實協查函中4個批件均為偽造批件,浙江A公司和B公司是其中兩個。

【調查取證】

2010年8月30日省所衛生監督員現場檢查發現浙江A公司管材、管件生產車間因停電原因,未在加工生產,但在車間內查見堆放有管材、管件的原材料粒料和給水用PPR管材、管件成品,在成品倉庫查見某牌給水用PPR管材700件,給水用PPR管件500件,並查見2010年8月1日至28日該公司的管材、管件的生產記錄25頁,產品價格表1份。後經調查,該公司2007年5月開始生產PPR管材、管件,2009年5月開始國內銷售,之前一直是外貿。國內銷售數量,至目前已生產了30噸,銷售了20噸,庫存10噸,每噸出廠價1.2萬元人民幣,淨利潤為600元br噸。此外該公司2010年8月24日已取得了“某牌給水用聚丙烯(PP-R)管材、管件”的有效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浙衛水字〔2010〕第00××號)。

(2)違法條款適用問題。本案認定學校為主體,行政處罰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處理。但研究《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三)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五)生物製品生產單位生產的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研究《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這裏的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主要是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規定的衛生要求。《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了生活飲用水的水質標準,包括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毒理學指標、細菌學指標和放射性指標等。標準規定的水質衛生要求也包括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毒理學指標、細菌學指標和放射性指標等四項。由於違反有關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飲用水,比如一些化學指標、放射性指標的不合格,不一定涉及傳染病的問題,因此本條中規定了“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前提。換言之,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飲用水供水單位,隻有在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情況下,才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責任和刑事責任,但本案菌落總數和總大腸菌群超標,作為微生物指示菌,可以認定為“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情況下”,可適用《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