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產地,可分為國產化妝品和進口化妝品
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進口化妝品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批件(備案證書)。我國首次進口的化妝品,國外廠商或其代理商必須根據《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和《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資料要求》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後方可在我國境內銷售。國產化妝品按前款區分管理。
三、化妝品的作用
化妝品的主要作用可概括為:
(1)清潔作用:去除麵部、體表、毛發的汙垢。這類化妝品如清潔霜(蜜、水、麵膜)、磨麵膏、香波、護發素、洗麵奶等。
(2)保養作用:保養麵部、體表,保持皮膚角質層的含水量,使皮膚柔潤光滑,延緩皮膚衰老。這類化妝品如各種潤膚膏、霜、蜜、香脂以及添加氨基酸、維生素、微量元素、生物活性體等各種添加劑與化妝品的各種營養霜。
(3)美化作用:美化麵部、體表及毛發,或散發香氣。這類化妝品如香粉、粉餅、胭脂、眉筆、唇膏、眼線筆、眼影粉餅、睫毛膏、指甲油、香水、古龍水、焗油、摩絲、噴霧發膠等。
(4)特殊作用:具有特殊功效,如改變外觀、修正人體氣味等功效,介於藥品和普通化妝品之間的產品,如祛斑霜、除臭劑、脫毛膏、健美苗條霜等。
四、化妝品監管職能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化妝品衛生監督製度,衛生行政機關是行政執法的主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即衛生部)主管全國化妝品的衛生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化妝品的衛生監督工作。同時《條例》第五條規定:凡從事化妝品(除牙膏、香皂外)生產的企業,必須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批準核發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方可生產。《條例》第十條規定,生產特殊用途化妝品,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取得批準文號後方可生產。《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首次進口的化妝品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備案)後方可銷售。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製改革的意見》,2008年3月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並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該方案明確了將所有化妝品衛生許可、監管的職能全部由衛生部劃歸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由原部級局改為副部級局,歸衛生部管理。各省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精神通過出台各級層麵的“三定方案”,陸續對省級及省級以下化妝品衛生許可、監管職能做出了相應調整。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2008年起陸續接替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始履行化妝品衛生許可監管職能。而現行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尚未修訂,各級化妝品衛生監管的執法主體也未完全統一,故在以後的章節一律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化妝品衛生監管部門替代法規中的化妝品衛生行政執法主體——衛生行政部門。
(二)按產地,可分為國產化妝品和進口化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