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 基礎知識(1 / 1)

【學習目的】

1.了解傳染病防治監督相關法規和標準體係。

2.熟悉傳染病防治監督基礎知識。

3.掌握傳染病防治有關的衛生行政許可、監督檢查、事件處置等衛生監督技能。

為了預防、控製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傳染病防治法》。此法對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提高社會文明程度,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城鄉協調發展、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意義重大。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依法開展傳染病防治監督執法,是法律賦予的重要職責。當前,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的傳染病防治監督,主要涉及以下方麵的監督執法內容:

一、對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傳染病防治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醫療衛生機構在傳染病預防和控製中的重要職責。因此,加強對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傳染病防治的衛生監督執法,是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行使公共事務管理職責的重要組成部分。重點加強對傳染病疫情報告監督、傳染病疫情控製監督、消毒隔離監督、醫療廢物監督、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預防接種監督等。

二、消毒產品的監管。消毒產品是指納入衛生部《消毒產品分類目錄》中的產品。包括消毒劑、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學指示物和滅菌物品包裝物)和衛生用品。其中,衛生用品是為達到人體生理衛生或衛生保健目的,直接或間接與人體接觸的日常生活用品。主要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範》、《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等法規、標準和規範,對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進行監督檢查。

三、餐飲具集中消毒的監管。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是指為社會各類餐飲服務單位(含食堂)或公共場所提供餐飲具回收、洗滌、消毒、包裝、分送的經營活動。其經營單位具有固定的餐飲具集中清洗消毒專用場所,為餐飲單位或公共場所提供餐飲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務(包括餐飲具的統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裝及配送)的單位或個人。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和《消毒管理辦法》、《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衛生部、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關於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監督管理的通知》、衛生部《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範(試行)》明確了對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管的部門職責和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經營單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履行的義務、法律責任。2011年12月1日起,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的規定,浙江省在全國率先對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經營單位核發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合格證,必須取得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監督合格證,方可從事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