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為何美元是貨幣“一哥”(1 / 2)

美元是世界貨幣,世界貿易的一切結算以及財富價值的衡量都需要美元,這樣其他國家對美元就有需求,美國就必須印刷美元提供給整個世界,美元越多,美元勢必會貶值,為了維護美元的價值,美國就必須發行國債,收回這些美元。

——北大金融課筆記

“美元(dollar)”並不是美國的本土詞彙,而是來自於遙遠的波西米亞(Bohemia,今捷克境內)地區一個叫做阿希姆斯塔勒的小鎮(joachirestal)——Joachimsthal這個詞的意思是loachim山穀。這個山穀盛產白銀,居住在這個鎮上的裏克伯爵(t of Schlick)鑄造了許多1盎司重的銀幣,因為這些銀幣做工精美、重量標準,人們都非常喜歡,從而得以廣泛流通,在當時,這種銀幣被稱為“阿希姆斯塔勒(Joachimsthaler)”或“希裏克斯塔勒(Sthaler)”。因為這兩個名稱都很長,使用不便,所以後來人們幹脆簡稱它為“塔勒(thaler)”,但是在荷蘭及德國南方一帶,“thaler”一詞開頭的輔音常常軟化而變成“達勒(daler)”,當銀幣傳入到英國之後,英語按照發音將其拚寫為“道勒(dollar)”。

美國在獨立戰爭以前,北美殖民地已經有人采用“道勒”的模具鑄造1盎司重的銀幣,而北美殖民地的人們使用最廣泛的銀幣是西班牙比索(Peso),無論其重量還是外形都與“道勒”非常相似,所以人們稱為“西班牙道勒(Spanish dollar)”,即西班牙元。

北美獨立戰爭勝利後,為了顯示與宗主國大英帝國不一樣的“新人新氣象”,剛剛獲得獨立後的美國將官方貨幣從英鎊變成了美元,國會正式立法通過將“元(dollar)”作為美國的法定貨幣單位。隻是,由於當時在美國流通的貿易貨幣西班牙比索的含銀量已經從1盎司降低到了0.8盎司左右的重量,所以美元的最初價值也相應地被定為0.8盎司的白銀。

在美國的憲法中有這樣一個條款,那就是隻有國會才具有“鑄造貨幣、調議其價值,並厘定外幣價值以及製定度量衡標準”的權力,而在憲法第一條第十款中明確規定,各州“不得鑄造貨幣,不得發行紙幣,不得指定金銀幣以外的物品作為償還債務的法定貨幣”。也就是說,美國憲法從一開始就規定,不得發行紙幣,紙幣更不能替代美元流通。之後,美國國會進一步決定美元采用金銀複本位製(Bimetallidard)來決定美元的價值,按照當時頒布的《鑄幣法案》,1個美元折合371.25格令 純銀或24.75格令純金。

《鑄幣法案》同時還規定,美元采用十進位製,美元以下的輔幣有5分銀幣(half-disme)、一角銀幣(disme)和貳角半銀幣(quarter-dollor)。任何人都可以攜黃金或白銀到鑄幣廠鑄成金幣或銀幣,人們還可以用247.5格令黃金換得10美元金幣,或者用371.25格令白銀換得1美元銀幣——從中可以看出,美國當時規定的金銀比價是15∶1。也正是這個金銀比的問題,讓有些人從中看出了“掙錢”的門道。例如當時在法國,由於法國政府在1803年將金銀價值比規定為15.5∶1,有人就在美國用15磅白銀換1磅黃金,然後拿到法國兌換成15.5磅白銀,然後再跑到美國兌換成黃金,來回倒騰,從中獲得利益。

到傑克遜(Andrew Ja)政府執政時期,美國發現國內的白銀日漸增多,就在1834年將金幣貶值,規定10元金幣的含金量減少到232.2格令黃金,但銀幣含銀量不變。這樣一來,1盎司黃金的價格就變為20.67美元,而1盎司白銀的價格則變為1.292美元(原來是1.25美元),金銀價值比也變為16∶1。你可能以為人們不會再在美國倒騰黃金白銀了吧?事實並非如此,還是在倒騰,隻不過方向相反而已。因為這個時候法國的金銀比率還是15.5∶1,人們在法國用15.5磅白銀換1磅黃金,然後跑到美國兌換成16磅白銀……不論倒騰還是不倒騰,截止到1857年以前,美元都是標準的金幣或銀幣,即使某個銀行發行紙幣,紙幣上也都清清楚楚地注明“持有人可憑此兌取金幣”或者“持有人可憑此兌取銀幣”之類的字眼——這種紙幣則被稱之為“金元券”或“銀元券”。

1857年,受到經濟蕭條的影響,華盛頓的聯邦政府開始出現大規模赤字,1860年12月,當美國南方各州紛紛脫離聯邦政府的時候,北方政府的國庫中早已經空空如也,盡管當時美國聯邦政府每天的支出費用僅為17.2萬美元,可政府甚至沒有足夠的錢來支付國會議員的薪水。

1861年夏天,美國南北戰爭打響,聯邦政府每天費用支出迅速上漲到100萬美元,到12月已經上漲到了每天150萬美元,當時,聯邦政府根本沒有那麼多的真金白銀來支付相關費用,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政府最終宣布了廢除金銀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