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及安排與此有關事務並於死亡後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行為。
71.遺囑具體有什麼形式和要求?
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及口頭遺囑。
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麵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72.遺囑可以撤銷或者變更嗎?
可以。根據《繼承法》第20條的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即隻有公證遺囑才能撤銷公證遺囑。
73.繼承和受遺贈可以放棄嗎?怎樣放棄?
可以。根據《繼承法》第25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74.尚未出生的胎兒有繼承權嗎?
有。根據《繼承法》第28條的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75.什麼樣的遺囑是無效的?
根據《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下列遺囑無效:
(1)無行為能力或限製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脅迫、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真實意思,凡是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一律無效。所謂真實意思,是指遺囑人自主自願地作出的,完全是其本人內心意願的反映,遺囑人沒有受到外界壓力或誘惑。隻有反映了本人真實意思的遺囑才有效。
(3)遺囑處分了遺囑人無權處分的財產,該無權處分財產的部分無效。遺囑人處分財產必須以其對該財產擁有合法的所有權為前提,如果其沒有處分財產的權利,則其處分行為必然侵犯他人利益,從而導致該處分行為無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其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遺囑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及安排與此有關事務並於死亡後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行為。
71.遺囑具體有什麼形式和要求?
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及口頭遺囑。
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麵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72.遺囑可以撤銷或者變更嗎?
可以。根據《繼承法》第20條的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即隻有公證遺囑才能撤銷公證遺囑。
73.繼承和受遺贈可以放棄嗎?怎樣放棄?
可以。根據《繼承法》第25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