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5)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至於法律谘詢、代書等簡易法律援助申請以及緊急情況的法律援助申請,在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時,應以書麵形式提出,並同時遞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戶籍證明或暫住證;

(2)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

(3)申請援助事項的基本和主要材料;

(4)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果提出申請的是未成年人、殘疾人或者無行為能力人,則應當由他的監護人代為申請。

代申請人應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239.法律援助申請人在進行申請或受援人在接受援助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哪些?

法律援助申請人或受援人在接受援助中享有的權利有:

(1)申請人有要求負責法律援助審批的工作人員回避的權利。

(2)受援人有了解案件進展情況的權利,在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時,可以要求更換承辦人。

法律援助申請人或受援人在接受援助中應該承擔的義務是:

(1)受援人要如實向承辦人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積極配合承辦人員的工作。

(2)受援人因所受援助的事項解決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適當向法律援助機構返還,交納有關費用。

受援人以欺騙方式獲得法律援助的,援助機構應當撤銷其受援資格,並責令其支付已獲得服務的全部費用。

240.什麼情況下將終止法律援助?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23條的規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1)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2)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3)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5)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至於法律谘詢、代書等簡易法律援助申請以及緊急情況的法律援助申請,在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時,應以書麵形式提出,並同時遞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戶籍證明或暫住證;

(2)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

(3)申請援助事項的基本和主要材料;

(4)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果提出申請的是未成年人、殘疾人或者無行為能力人,則應當由他的監護人代為申請。

代申請人應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239.法律援助申請人在進行申請或受援人在接受援助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哪些?

法律援助申請人或受援人在接受援助中享有的權利有:

(1)申請人有要求負責法律援助審批的工作人員回避的權利。

(2)受援人有了解案件進展情況的權利,在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時,可以要求更換承辦人。

法律援助申請人或受援人在接受援助中應該承擔的義務是:

(1)受援人要如實向承辦人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積極配合承辦人員的工作。

(2)受援人因所受援助的事項解決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適當向法律援助機構返還,交納有關費用。

受援人以欺騙方式獲得法律援助的,援助機構應當撤銷其受援資格,並責令其支付已獲得服務的全部費用。

240.什麼情況下將終止法律援助?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23條的規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1)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2)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