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3月,在《物權法》製定的前後,某市發生了一起震驚中外的“最牛的釘子戶”事件,一張極具震撼力的照片被各大媒體報道。在這張照片上,一位中年男子站在四周被挖空的二層小樓上,以揮舞國旗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房屋所有權。該男子楊某,該房屋為楊家私有房屋。2004年,某開發商取得了該房所在區域的拆遷許可,開始對該區域進行拆遷,到2006年10月,除楊某未與開發商達成拆遷協議外,其他居民全部搬遷。於是開發商對楊某的樓房斷水斷電,並將周圍挖空。開發商經與楊某多次協商未果,向區房管局申請強製拆遷,2007年1月8日,區房管局召開拆遷行政裁決聽證會,楊某未參加。隨後區房管局做出強製拆遷的行政決定。2月1日,區房管局向區法院申請強製拆遷。3月19日,法庭當庭裁定支持房管局的決定,限令楊某於3天內自行搬遷。3月22日,楊某沒有自行搬遷,法院也沒有強製執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公開表示,強製拆遷符合法律規定。後經有關部門協調,雙方最終達成協議,對楊某異地安置。隨後該房屋被拆除。在房屋被拆之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開發商前期斷水斷電確有不妥之處。試問在本案當中,開發商有無權利對楊某的房屋進行強製拆遷?楊某對自己的房屋有什麼權利?在商業拆遷中,被拆遷人應該享有哪些權利?政府和法院在拆遷過程中應扮演什麼角色?本案雙方未達成拆遷協議時,開發商的斷水斷電、挖空房屋周圍的行為是何種性質的行為?
【點評】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不僅是《憲法》的規定,也是《物權法》的規定。《物權法》規定,私人的物權和國家、集體的物權一樣,受法律的保護。隨著社會的發展,拆遷成為城市發展中的必不可少的現象,拆遷對象可能是城市居民,也可能是農村居民。但是,在拆遷過程中如何更好地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依法拆遷,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拆遷應當包括征收和商業拆遷。《物權法》對征收作了規定,但是沒有對商業拆遷進行規範。征收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必須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對象無權拒絕,征收的補償應根據有關規定支付。對於商業拆遷,雖然《物權法》沒有規定,但是根據相關法規和民法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原則的精神,應由雙方協商確定。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無權對對方房屋等不動產進行強製拆遷。雙方應對是否拆遷、拆遷範圍、如何安置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任何一方無權強迫對方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條件。在未與對方達成協議之前,任何一方都無權改變不動產現狀。
【案例】
2007年3月,在《物權法》製定的前後,某市發生了一起震驚中外的“最牛的釘子戶”事件,一張極具震撼力的照片被各大媒體報道。在這張照片上,一位中年男子站在四周被挖空的二層小樓上,以揮舞國旗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房屋所有權。該男子楊某,該房屋為楊家私有房屋。2004年,某開發商取得了該房所在區域的拆遷許可,開始對該區域進行拆遷,到2006年10月,除楊某未與開發商達成拆遷協議外,其他居民全部搬遷。於是開發商對楊某的樓房斷水斷電,並將周圍挖空。開發商經與楊某多次協商未果,向區房管局申請強製拆遷,2007年1月8日,區房管局召開拆遷行政裁決聽證會,楊某未參加。隨後區房管局做出強製拆遷的行政決定。2月1日,區房管局向區法院申請強製拆遷。3月19日,法庭當庭裁定支持房管局的決定,限令楊某於3天內自行搬遷。3月22日,楊某沒有自行搬遷,法院也沒有強製執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公開表示,強製拆遷符合法律規定。後經有關部門協調,雙方最終達成協議,對楊某異地安置。隨後該房屋被拆除。在房屋被拆之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開發商前期斷水斷電確有不妥之處。試問在本案當中,開發商有無權利對楊某的房屋進行強製拆遷?楊某對自己的房屋有什麼權利?在商業拆遷中,被拆遷人應該享有哪些權利?政府和法院在拆遷過程中應扮演什麼角色?本案雙方未達成拆遷協議時,開發商的斷水斷電、挖空房屋周圍的行為是何種性質的行為?
【點評】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不僅是《憲法》的規定,也是《物權法》的規定。《物權法》規定,私人的物權和國家、集體的物權一樣,受法律的保護。隨著社會的發展,拆遷成為城市發展中的必不可少的現象,拆遷對象可能是城市居民,也可能是農村居民。但是,在拆遷過程中如何更好地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依法拆遷,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拆遷應當包括征收和商業拆遷。《物權法》對征收作了規定,但是沒有對商業拆遷進行規範。征收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必須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對象無權拒絕,征收的補償應根據有關規定支付。對於商業拆遷,雖然《物權法》沒有規定,但是根據相關法規和民法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原則的精神,應由雙方協商確定。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無權對對方房屋等不動產進行強製拆遷。雙方應對是否拆遷、拆遷範圍、如何安置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任何一方無權強迫對方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條件。在未與對方達成協議之前,任何一方都無權改變不動產現狀。
在本案中,開發商出於商業目的進行拆遷,在未與對方達成拆遷協議前,無權對房屋進行拆遷,也無權對房屋周圍進行施工。在協議達成前,開發商將房屋周圍挖空,侵害了楊某的房屋安全;對房屋斷水斷電、阻斷交通,侵害了楊某正常生活和正常通行的權利。開發商以此手段逼迫被拆遷人同意其條件,違背了民法的平等、自願、公平原則,屬於脅迫性質。關於拆遷補償的標準,應由雙方協商確定。任何一方都無權強迫對方接受自己提出的條件。在商業活動中,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商人的目標,而獲得最高補償也是被拆遷人的利益體現,所以在談判過程中,雙方都有權提出自己的補償意見,在此基礎上進行協商確定。如果達不成協議,開發商無權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采取任何措施,否則即構成侵權。
另外,在拆遷過程中,政府應當充當中間人,為雙方進行協調,促成雙方達成協議。
但是政府不能作為一方尤其是開發商的利益代言人,而采取措施強迫被拆遷人接受不公平的補償辦法。相反,政府應當更好地維護作為普通民眾的被拆遷人的利益。作為法院,也應當依法公平合理地解決拆遷糾紛,而不能偏袒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