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兩村正在開挖河道時,被李莊發現,李莊出麵製止。問李莊是否有權出麵製止?
【點評】
本案涉及相鄰用水關係。根據《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和《物權法》的規定,一方擅自堵截或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要求排除妨礙;造成損失的,他方有權要求賠償。可見,對於自然流水,相鄰各方都有平等使用水源的權利,根據《物權法》第86條規定,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水源。對於水流的流向,任何一方都無權擅自改變,如果因為擅自改變流向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本案當中,張莊和李莊共同臨近同一河流,就形成共同用水的相鄰關係,對自然流水,都有平等使用的權利,所以張莊在使用水源時應給李莊留下必要的水量。如果沒有給對方留下必要的水流,則屬侵害了對方的用水權。即使水源不足時,張莊也應為對方留下必要的水流,而不能在滿足自己之後才給對方。張莊在未經李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允許劉莊改變河流流向,使李莊麵臨永久失去水源的局麵,其行為嚴重損害了李莊的用水權,所以李莊製止張莊和劉莊的侵權行為完全合理合法。如果不能及時製止,李莊還有權通過訴訟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
49.借用他人房產證辦理的抵押是否有效?
【相關法條】
第一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案例】
張三向信用社貸款10萬元,信用社要求張三提供擔保。張三向朋友李四借用房產證,聲稱借用半年,給李四1000元報酬,於是李四將房產證借給張三。張三利用李四的房產證與信用社共同去縣房管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貸款到期後,張三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信用社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以李四的房產拍賣來償還貸款本息。問李四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點評】
本案涉及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不動產抵押應當訂立書麵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應當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訂立,抵押人即用自己的不動產為自己或他人提供抵押的人,抵押權人即債權人。如果僅僅訂立了抵押合同還不能導致抵押權生效,不動產抵押權生效的法定要件是登記,所以隻有在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時抵押權才生效。本案當中張三向信用社貸款,如果李四同意,可以用李四的房產提供擔保。但是,本案抵押合同簽訂並沒有李四的參與,而張三無權代替李四簽訂抵押合同,所以該抵押合同是無效的。同時,本案抵押手續是張三與信用社去登記機關辦理的,而辦理抵押手續,應當由抵押人親自或授權他人代為辦理,但是張三在沒有李四授權的情況下無權代替李四辦理抵押登記,所以登記機關在對當事人沒有審查的情況下辦理的登記也是無效的。張三拿著李四的房產證不能被認為是李四的授權。總之,因為本案的抵押無效,所以信用社無權主張以李四的房產變賣來實現自己的債權,而隻能繼續向債務人張三主張權利。
當兩村正在開挖河道時,被李莊發現,李莊出麵製止。問李莊是否有權出麵製止?
【點評】
本案涉及相鄰用水關係。根據《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和《物權法》的規定,一方擅自堵截或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要求排除妨礙;造成損失的,他方有權要求賠償。可見,對於自然流水,相鄰各方都有平等使用水源的權利,根據《物權法》第86條規定,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水源。對於水流的流向,任何一方都無權擅自改變,如果因為擅自改變流向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本案當中,張莊和李莊共同臨近同一河流,就形成共同用水的相鄰關係,對自然流水,都有平等使用的權利,所以張莊在使用水源時應給李莊留下必要的水量。如果沒有給對方留下必要的水流,則屬侵害了對方的用水權。即使水源不足時,張莊也應為對方留下必要的水流,而不能在滿足自己之後才給對方。張莊在未經李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允許劉莊改變河流流向,使李莊麵臨永久失去水源的局麵,其行為嚴重損害了李莊的用水權,所以李莊製止張莊和劉莊的侵權行為完全合理合法。如果不能及時製止,李莊還有權通過訴訟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
49.借用他人房產證辦理的抵押是否有效?
【相關法條】
第一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案例】
張三向信用社貸款10萬元,信用社要求張三提供擔保。張三向朋友李四借用房產證,聲稱借用半年,給李四1000元報酬,於是李四將房產證借給張三。張三利用李四的房產證與信用社共同去縣房管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貸款到期後,張三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信用社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以李四的房產拍賣來償還貸款本息。問李四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點評】
本案涉及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不動產抵押應當訂立書麵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應當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訂立,抵押人即用自己的不動產為自己或他人提供抵押的人,抵押權人即債權人。如果僅僅訂立了抵押合同還不能導致抵押權生效,不動產抵押權生效的法定要件是登記,所以隻有在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時抵押權才生效。本案當中張三向信用社貸款,如果李四同意,可以用李四的房產提供擔保。但是,本案抵押合同簽訂並沒有李四的參與,而張三無權代替李四簽訂抵押合同,所以該抵押合同是無效的。同時,本案抵押手續是張三與信用社去登記機關辦理的,而辦理抵押手續,應當由抵押人親自或授權他人代為辦理,但是張三在沒有李四授權的情況下無權代替李四辦理抵押登記,所以登記機關在對當事人沒有審查的情況下辦理的登記也是無效的。張三拿著李四的房產證不能被認為是李四的授權。總之,因為本案的抵押無效,所以信用社無權主張以李四的房產變賣來實現自己的債權,而隻能繼續向債務人張三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