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放豬吃菜被毒死,自己也應擔責任
【案情】
某縣的種菜專業戶張某因種菜發家致富。引起了辦養豬場的王某的嫉妒。王某經常放豬到張某的菜園吃菜,張某多次跟王某反映,王某都置之不理。張某一氣之下,在菜上撒上高濃度農藥,並立牌寫明:菜上有劇毒農藥,不管好牲畜來偷吃菜的,後果自負。王某看到牌子後並不製止場裏的豬去張某的菜園吃菜,反而告訴飼養員說:“就放豬過去,看他能怎樣。”結果5頭豬吃菜被毒死。王某要求張某賠償,張某認為自己已盡到提醒的義務,不應承擔責任。雙方爭執不下,王某起訴。
【點評】
本案中出現了公民財產的損害,也是由混合過錯造成的。也就是說,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加害人和受害人都存在過錯。在處理上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賠償義務人賠償的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司法解釋,在受害人也有過失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承擔按照下列規則進行:
首先,受害人對損害後果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免除或者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其次,侵權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受害人卻隻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張某在菜上噴灑高濃度農藥的行為,屬於故意,因此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王某明知張某的菜上噴灑了農藥,仍將豬放到張某的菜園中吃菜,對於損害的發生也存在著重大過失,因此,王某也有過錯,並應承擔主要責任。
25.案例一幼童自己摔傷,別人為何還得賠償
【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案情】
冬季來臨,村民們開始挖菜窯,準備儲存越冬的蔬菜。李某在自己家封閉的後院牆內挖了一個菜窯,菜窯地麵用紅磚鋪成。因冬儲蔬菜尚未放入窯內,因此,菜窯挖好後一直沒封窯口。一日,李某7歲的兒子與鄰居劉某6歲的孩子跑到李家的後院捉迷藏,劉子在奔跑時,不慎跌入菜窯,小腿摔成骨折,住院治療花費1000餘元。劉某以李某挖菜窯未封口、亦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其子摔傷為由,要求李某賠償損失。李某則認為孩子摔傷是自己不小心所致,與自己無關,拒絕賠償。於是,劉某起訴到人民法院。
【點評】
《民法通則》第l25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這就是說,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是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的施工人的義務,違反這種義務,便構成違法。損害的發生也必須是在特定的場合,即公共場所、道旁、通道等人們集中活動或通行的地點。本案中李某是在自家封閉的後院牆內挖菜窯,其施工地點既非公共場所,也非道旁、通道之上。因此,李某在此並無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的義務,本案也不構成施工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因此能適用《民法通則》第125條的規定。
案例二放豬吃菜被毒死,自己也應擔責任
【案情】
某縣的種菜專業戶張某因種菜發家致富。引起了辦養豬場的王某的嫉妒。王某經常放豬到張某的菜園吃菜,張某多次跟王某反映,王某都置之不理。張某一氣之下,在菜上撒上高濃度農藥,並立牌寫明:菜上有劇毒農藥,不管好牲畜來偷吃菜的,後果自負。王某看到牌子後並不製止場裏的豬去張某的菜園吃菜,反而告訴飼養員說:“就放豬過去,看他能怎樣。”結果5頭豬吃菜被毒死。王某要求張某賠償,張某認為自己已盡到提醒的義務,不應承擔責任。雙方爭執不下,王某起訴。
【點評】
本案中出現了公民財產的損害,也是由混合過錯造成的。也就是說,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加害人和受害人都存在過錯。在處理上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賠償義務人賠償的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司法解釋,在受害人也有過失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承擔按照下列規則進行:
首先,受害人對損害後果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免除或者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其次,侵權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受害人卻隻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張某在菜上噴灑高濃度農藥的行為,屬於故意,因此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王某明知張某的菜上噴灑了農藥,仍將豬放到張某的菜園中吃菜,對於損害的發生也存在著重大過失,因此,王某也有過錯,並應承擔主要責任。
25.案例一幼童自己摔傷,別人為何還得賠償
【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案情】
冬季來臨,村民們開始挖菜窯,準備儲存越冬的蔬菜。李某在自己家封閉的後院牆內挖了一個菜窯,菜窯地麵用紅磚鋪成。因冬儲蔬菜尚未放入窯內,因此,菜窯挖好後一直沒封窯口。一日,李某7歲的兒子與鄰居劉某6歲的孩子跑到李家的後院捉迷藏,劉子在奔跑時,不慎跌入菜窯,小腿摔成骨折,住院治療花費1000餘元。劉某以李某挖菜窯未封口、亦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其子摔傷為由,要求李某賠償損失。李某則認為孩子摔傷是自己不小心所致,與自己無關,拒絕賠償。於是,劉某起訴到人民法院。
【點評】
《民法通則》第l25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這就是說,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是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的施工人的義務,違反這種義務,便構成違法。損害的發生也必須是在特定的場合,即公共場所、道旁、通道等人們集中活動或通行的地點。本案中李某是在自家封閉的後院牆內挖菜窯,其施工地點既非公共場所,也非道旁、通道之上。因此,李某在此並無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的義務,本案也不構成施工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因此能適用《民法通則》第125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