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開發商對“樓薄薄”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2 / 3)

2.開發商對於“樓薄薄”是否應當承擔解除合同、修複或者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審理判決

自2009年11月24日開始,市人民法院陸續受理了該小區300多戶業主訴被告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係列案件。在係列案件受理後,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多次召開業主座談會,認真聽取原、被告雙方的意見和訴求,走訪相關部門征求意見,結合相關規定,對該係列案件進行調解。在綜合考慮涉案商品房建築麵積、樓層、樓板厚度偏差等因素情況下,開發商分別對相關業主作出一定的經濟補償。

評析意見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法治環境下,為維護原、被告雙方的合法權益,市人民法院通過努力,最終使“樓薄薄”係列案件得以成功調解,起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我們作為被告的代理人,全程參與了“樓薄薄”事件的處理過程。盡管“樓薄薄”係列案件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以調解方式結案,但我們認為在該係列案件中的相關法律問題具有典型意義,仍值得關注並予以探究。我們認為:

一、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而被告已依約向原告交付了合格的商品房

1.原告通過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被告開發的商品房,確立了雙方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根據雙方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的主要合同義務是向被告支付購房款,被告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交付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案件訟爭的商品房經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建設五單位竣工驗收合格,並經市規劃建設局竣工驗收備案,被告交付了法律意義上已驗收合格的商品房。

2.訟爭商品房部分現澆板厚度與設計要求相比,超過驗收規範的允許偏差,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及省建科院檢測屬於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仍可予以驗收,因而訟爭商品房實際上也屬於合格的商品房。

根據省建科院的檢測結果,原設計單位浙江某城建設計有限公司對房屋樓板承載力和撓度及裂縫控製進行複核後,盡管部分現澆板厚偏差超過《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的允許範圍,但是樓板承載力、撓度、裂縫控製均滿足設計要求。

市規劃建設局從檢測過樓板厚度的房屋中選出數套有代表性的房屋樓板再次委托省建科院進行現澆板靜載荷試驗。省建科院出具了《現澆板靜載荷試驗報告》,結論是所檢現澆板撓度和裂縫寬度滿足《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第5.0.6條“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及《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條文說明》第5.0.6條“第三種情況,如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安全和功能的情況,該檢驗批可以予以驗收。一般情況下,規範標準給出了滿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設計往往在此基礎上留有一些餘量。不能滿足設計要求而符合相應規範標準的要求,兩者並不矛盾”的規定,該小區部分現澆板厚度超過《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的允許偏差,不符合設計要求,但由於《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10.1.1規定的現澆鋼筋混凝土民用建築樓板最小厚度為60毫米,而該住宅小區樓板設計的標準是100毫米和120毫米,設計標準留有一些餘量,因而經原設計單位核算及省建科院靜載荷試驗,該小區的現澆板撓度和裂縫寬度滿足《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因而對於該檢驗批可予以驗收。所以,被告交付的商品房從實際意義上講也屬於合格的商品房。



二、在被告交付的商品房從法律及實際意義上均屬合格商品房的前提下,原告以實際竣工的商品房樓板厚度尺寸與設計要求存在偏差為由,向被告主張民事權利,不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及法律規定訟爭商品房樓板施工如果未能符合國家規範標準且樓板結構性能不能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則屬於不合格的商品房,被告不能依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交付合格的商品房,原告有權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相關法律調整向被告主張權利。如果商品房的現澆板符合國家規範標準且結構性能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則開發商可以依約交付合格的商品房,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負有的義務能夠全麵履行。此時,樓板厚度是否達到設計要求,屬於被告與施工單位之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調整的範疇,是被告追究施工單位責任的合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