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原告無權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而針對應當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調整的樓板厚度是否達到設計要求問題向被告主張相應的權利。
甲方委托乙方製造一等品的杯子,結果乙方實際製作成了合格品杯子,乙方交付杯子後,甲方將此杯子以合格品賣給了消費者,消費者在得知甲方原委托要求為一等品後,能以甲方賣給消費者的不是一等品為由而主張退貨、修複或者賠償嗎?顯然不能。本案的法理跟上麵的例子是一樣的。
三、原告主張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退回商品房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原告主張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退回商品房的主要依據是樓板厚度未達到設計要求。被告認為案件訟爭的商品房經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建設五單位竣工驗收合格,並經桐鄉市規劃建設局竣工驗收備案,完全是合格的商品房,而且根據省建科院的檢測結果、原設計單位浙江某城建設計有限公司對房屋樓板承載力和撓度及裂縫控製進行複核結果,樓板承載力、撓度、裂縫控製均滿足設計要求,所檢現澆板撓度和裂縫寬度滿足《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樓板施工符合國家規範,樓板結構性能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被告交付的是合格的商品房。因而,原告主張退回商品房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四、原告要求對商品房樓板厚度予以修複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條文說明》第5.0.6條規定:“第四種情況,更為嚴重的缺陷或者超過檢驗批更大範圍內的缺陷,可能影響結構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若經法定檢測單位檢測鑒定以後認為達不到規範標準的相應要求,即不能滿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儲備和使用功能,則必須按一定的技術方案進行加固處理,使之能保證其滿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這樣會造成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變結構外形尺寸,影響次要的使用功能等。為了避免社會財富更大的損失,在不影響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條件下可按處理技術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責任方應承擔經濟責任,但不能作為輕視質量而回避責任的一種出路,這是應該特別注意的”。根據省建科院的檢測結果、原設計單位浙江某城建設計有限公司對房屋樓板承載力和撓度及裂縫控製進行複核結果,樓板承載力、撓度、裂縫控製均滿足設計要求,所檢現澆板撓度和裂縫寬度滿足《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樓板施工符合國家規範,樓板結構性能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因此,被告無需對樓板厚度予以修複。
五、原告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原告起訴時所主張的賠償損失均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更主要的是根據省建科院的檢測結果、原設計單位浙江某城建設計有限公司對房屋樓板承載力和撓度及裂縫控製進行複核結果,樓板承載力、撓度、裂縫控製均滿足設計要求,所檢現澆板撓度和裂縫寬度滿足《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樓板施工符合國家規範,樓板結構性能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並不構成質量問題,更不會因此給原告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