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裁決
仲裁委員會受理後,發包方和承包人自行達成和解,並向仲裁委提交了撤回仲裁請求的書麵申請。仲裁委於2010年11月10日出具準予撤回仲裁申請的決定書。
經典評析
工程款的結算依據問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和發包方之間產生爭議最多的問題之一。為增強當事人的誠信意識,也為避免訟累。筆者認為,工程款結算在締約階段應做到周密的事先防範,在履約階段應做到嚴格的事中控製,在索賠階段應做到積極的事後補救,通過層層製度的設置,達到因工程款結算帶來的法律風險最小化。下文將通過對上述案例剖析並結合筆者觀點來論證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中送審價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是否應當得到支持。
一、從發包人的角度評析
從發包人的角度來說,造成本案仲裁被動的最大原因在於其與承包人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九,即竣工驗收與結算中約定“工程結算報告遞交給發包人,發包人應在28天內審核完成,逾期視為認可。”
對於發包人逾期不結算的後果,財政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對於“送審價”問題進一步明確為“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但應特別注意,發包人逾期結算視為認可送審價的這種責任是從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派生出來的,是一種合同責任。司法解釋隻是將其進一步確認下來,目的在於提高案件審理的效率和統一司法機關判決的標準。合同中如果沒有就此項明確約定的,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價款結算的,應不予以支持。
筆者建議:(一)在合同締約階段,發包人一般處於強勢地位,發包人應將該條款進行限定,避免在竣工結算時將自己推向不利地位,出現諸如此類的案件糾紛。(二)如果在雙方協商後適用該條款,此時發包人應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明確“送審價”成就的條件。發包人應根據工程具體情況結合自身能力等因素綜合考慮期限問題,如本案例中該期限僅為28天,雙方完全可以將該期限約定為60天或相應延長,同時在該期限前設置有利於自身的相應條件,如:“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在收到上述資料後30天內進行核實,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在收到符合發包人審核要求的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後60天內審核完成,逾期視為認可。”通過司法解釋和本文案例的對比,筆者發現,關於“送審價”,雙方在合同中做出了嚴於司法解釋的約定。司法解釋中規定“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而合同中約定為“發包人應在28天內審核完成,逾期視為認可”。如此約定對發包人來講甚為不利。(三)在工程竣工結算階段,發包人應該注意承包人向發包人進行催告並不是產生結算依據的必經程序,發包人千萬不能因為承包人沒有進行工程款結算催告而鬆懈,其應積極與承包人溝通,並將承包人尚未按照約定提交結算資料等證據固定下來,以免掉入承包人設置的“送審價”陷阱。
審理裁決
仲裁委員會受理後,發包方和承包人自行達成和解,並向仲裁委提交了撤回仲裁請求的書麵申請。仲裁委於2010年11月10日出具準予撤回仲裁申請的決定書。
經典評析
工程款的結算依據問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和發包方之間產生爭議最多的問題之一。為增強當事人的誠信意識,也為避免訟累。筆者認為,工程款結算在締約階段應做到周密的事先防範,在履約階段應做到嚴格的事中控製,在索賠階段應做到積極的事後補救,通過層層製度的設置,達到因工程款結算帶來的法律風險最小化。下文將通過對上述案例剖析並結合筆者觀點來論證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中送審價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是否應當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