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 城市擴展語境下催生的“黑市場”,該叫停了(1 / 3)



經典評析

被告租賃了原屬於軍區的房屋做倉庫使用,後因城市發展,其倉庫所在道路兩旁建造了很多市場,市場的商鋪租金遠遠高於倉庫的租金,其見有利可圖,在未取得市場名稱登記證的前提下,便將倉庫改造成一間間商鋪,公開對外招商。因市場本身的不合法,有時為了躲避工商檢查便會暫停營業,造成商戶進場後無法合法穩定地經營,工商營業執照遲遲不能辦理,而且市場不敢公開對外投放廣告,擴大知名度,使得很少人知道該市場的存在,商戶經營慘淡。商戶和市場開辦方的矛盾日益加劇,當一方無法承受的情況之下,必然會訴之於法律。現筆者針對本案爭議焦點展開詳細論述。

1.三份商鋪租賃合同是否已經解除?何時解除?

被告認為雙方所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繼續履行合同。合同簽訂後被告已按約將上述商鋪交付給原告經營使用,從合同簽訂到履行至今,既無合同約定的單方解除事項的出現,也無法定解除事項的出現,經營目的是完全可以實現的,未辦市場工商執照對原告的經營是沒有影響的,且市場的工商登記正在辦理中。所以雙方應按約繼續履行合同。

原告認為被告未履行合同義務,經催告仍未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已構成根本違約,雙方合同已經解除。原告於2010年8月4日向被告發出了解除合同通知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經過筆者的訴前調查表明:原告於合同簽訂後,積極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於2010年1月9號即合同簽訂日一次性預付了一年的租金並繳納了押金,至此原告已經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合同中第五條明確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工商登記地址證明,及有關資料。甲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協助乙方辦理營業執照等義務,而甲方遲遲不提供相關資料,致使乙方不能辦理營業執照,直接致使我方委托人無法合法正常營業,因被告自身的原因沒有辦理市場名稱登記,甚至不符合辦理商品市場名稱登記的條件,也就是說被告沒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根本不具備履行上述合同義務所需要的資力!被告的履行不能致使原告無法辦理營業執照,根本無法合法正常地經營,嚴重影響租賃物的使用和收益,已經達到合同法所規定的必須解除合同的根本性違約情形。也即被告的違約行為,已經致使雙方所簽定的租賃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被告的不能履行屬於根本性違約!

依據《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名稱登記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開辦市場必須先辦理市場名稱登記,在市場名稱經核準登記後,市場舉辦者方可從事市場招商、市場廣告宣傳等經營活動。因此該租賃商鋪在沒有辦理商品交易市場名稱登記之前,是不能進行市場招商、市場廣告宣傳,更不能用於出租的,屬於《商鋪租賃合同》第七條第二項所約定的“不能用於出租”的情形。根據《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五項的規定,“(五)市場舉辦者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具有市場投資經營資格或‘市場經營管理’的經營範圍);”同時經過查實被告的工商登記信息所列經營範圍既沒有“市場投資經營”,也沒有“市場經營管理”的經營許可範圍,也即被告不具有市場投資經營資格或“市場經營管理”的經營範圍,所以被告根本不具備辦理“市場名稱登記證”的合法條件,不具備開辦市場的主體資格。



經典評析

被告租賃了原屬於軍區的房屋做倉庫使用,後因城市發展,其倉庫所在道路兩旁建造了很多市場,市場的商鋪租金遠遠高於倉庫的租金,其見有利可圖,在未取得市場名稱登記證的前提下,便將倉庫改造成一間間商鋪,公開對外招商。因市場本身的不合法,有時為了躲避工商檢查便會暫停營業,造成商戶進場後無法合法穩定地經營,工商營業執照遲遲不能辦理,而且市場不敢公開對外投放廣告,擴大知名度,使得很少人知道該市場的存在,商戶經營慘淡。商戶和市場開辦方的矛盾日益加劇,當一方無法承受的情況之下,必然會訴之於法律。現筆者針對本案爭議焦點展開詳細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