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公共危機管理機製的現狀分析(1 / 3)

3.危機管理中的責任追究機製開始啟動

SARS危機之後,我們黨和政府對問責製度體係建設問題高度重視,已經出台了一係列有關問責的法律、紀律規定。在2007年8月30日召開的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突發事件應對法》中,更是明確了各級政府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責任,對不同級別、不同種類和不同嚴重程度的突發事件進行處置的主體、權限都作了規定。對於政府和有關部門沒有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或未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都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直接負責人可能受到撤職或者開除等行政處分,有的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對問責的目的、情形、方式及適用和問責的程序、救濟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可以說,我國問責製度體係的基本框架已經形成。這一框架的形成同時也標誌著我國危機管理中責任追究機製全麵啟動。

4.國家應急管理法律體係逐步健全

2003年SARS爆發之前,我國還沒有一部適用於各種類型危機的應急法律,有的隻是類似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不同種類的、各部門各地區自己的一些分散的單行法律法規。2003年5月12日發布的《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條例》,不僅為解決未來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搭起了完整的法律框架,而且還使突發事件處理機製納入了法製化管理的軌道。此後,我國相繼頒布了有關應急管理的法律35件,行政法規36件,部門規章55件。2007年11月1日中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正式開始實施,對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理與救援以及事後恢複和重建等活動都進行了規範,標誌著我國國家應急管理法律體係開始建立。

(二)我國公共危機管理機製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上述各項成績有助於逐步建立統一、高效、有權威的公共危機管理機製。但從總體上來說,我國目前公共危機管理機製還難以應對日益複雜的危機。具體表現在:

1.領導決策機製還不完善

我國目前在公共危機管理的決策中,實行的是平戰結合的機製。這種機製雖然機動、靈活,節省了編製、人員和經費,但同時也導致了以下兩個主要問題:首先是導致我國沒有法定的危機管理決策指揮機構,往往是在出現危機後,才臨時成立專門“工作小組”,負責危機管理的決策指揮;結果是各部門在短時間內難以形成合力,部門間互相推諉扯皮,協調不足,嚴重影響了危機管理的效率。其次是在政府機構人員編製中,為輔助行政首腦危機決策的谘詢專家設置的正式職位很少,除了各級政府的研究室是列入正式編製的智囊機構外,很少為其他輔助政府決策的專家設立正式職位,往往是遇到危機時臨時抽調專家輔助決策,這種專家谘詢帶有很大的隨意性,不夠規範,影響危機決策的質量。而現有一些正式谘詢決策機構(如各級政府的研究室)存在職能錯位、人員知識結構不合理等問題,很難在危機決策中發揮谘詢作用。

3.危機管理中的責任追究機製開始啟動

SARS危機之後,我們黨和政府對問責製度體係建設問題高度重視,已經出台了一係列有關問責的法律、紀律規定。在2007年8月30日召開的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突發事件應對法》中,更是明確了各級政府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責任,對不同級別、不同種類和不同嚴重程度的突發事件進行處置的主體、權限都作了規定。對於政府和有關部門沒有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或未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都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直接負責人可能受到撤職或者開除等行政處分,有的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對問責的目的、情形、方式及適用和問責的程序、救濟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可以說,我國問責製度體係的基本框架已經形成。這一框架的形成同時也標誌著我國危機管理中責任追究機製全麵啟動。